5.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单位应急响应
根据响应级别确定响应规模。
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五)社会力量动员参与和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各级组织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各级人民政府动员、鼓励非灾区的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民政等部门综合协调,多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在此体制下实施震后紧急处置。
震后现场紧急处置的重要内容: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要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受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必须服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协调和调度。
(六)宣传报道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同时,结合街道实际。
(七)救灾纪律
一切进入灾区的救灾专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以及仪器、装备、物资、车辆等,必须先到现场指挥部报告,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地震现场。
进入灾区的各专业工作组、各单位,在地震现场工作结束时,应向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或工作总结,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地震现场。
(八)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发布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果。
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构宣布。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要及时进行灾害损失评估,积极协助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协助中国地震局和省、州、市地震局共同完成。
(三)恢复重建
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行街道办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由街道办、各村(居)委会组织恢复建设。
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补助。
六、保障措施
(一)应急预案系列的完备
各村(居)委会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报街道办备案。
街道辖区范围内的所有中小企业也应制定相关的地震应急措施。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地震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工作由社区建设综合管理办(应急)承担。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各级通讯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三)应急队伍保障
街道办组建街道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各村(居)委会组建专业地震应急救援队伍。
大型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单位,组建企业和单位地震应急综合救援队,在第一时间赶赴灾害区进行紧急救援和自救,随后配合上级救援队实施救援。
(四)紧急避难场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