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应急救援方案的制订,并保证应急处置的通讯、物资、设备和资金及时到位及后勤保障。
H善后组职责:
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和接待伤亡人员的家属,按有关规定做好理赔工作。
I调查组职责:
收集事故资料,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程度和损失,分清事故责任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提出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意见和建议,写出应急处置报告并做好相关工作的移交。
4.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监控
A加强与地震部门的联络,随时掌握震情信息;
B根据震情发展和受灾程度的预测,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C向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D—旦发现疑似地震异常的自然现象(如:井水陡涨陡落、变色变味、温度升降,泉水流量的突然变化,动物的习性异常,临震前的地声和地光等),向地震部门或政府报告,让地震部门的专业人员调查核实弄清事情的真相。
4.2预警行动
根据地震局的信息,通过互联网、广告宣传窗、公告、传真电报等形式发布临震预防、震后救灾预警。同时做好平息谣传或误传工作,保持生产和工作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信息报告程序
A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临阵遭受破坏性地震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如下内容:地震发生时间、地点和震级;地震破坏和人员伤亡情况;生产(工作)运行和职工生活等情况;
C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与地方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医院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联络方式采用电话、传真等;
D应急反应人员以电话向外进行求援。
6.应急处置
6.1响应分级。地震分为三级:
A一般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B严重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100万人口的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C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的5%以上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
6.2响应程序
6.2.1遭受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A根据震情灾情安排慰问工作;
B根据受灾单位的申请,组织内部物资支援工作。
6.2.2遭受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A主动与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B组织企业内的救援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
6.2.3遭受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A派出人员,参与地方人民政府或受灾单位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灾工作;
B组织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
6.3处置措施
6.3.1震前应急
A做好宣传教育。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B加强楼道拥挤等安全工作的管理,各单位应在楼道内设置安全出入指示牌;
C认真做好房屋设施、电气设备、取暖设施、易燃易爆物品、食堂、图书室、宿舍、实验室等一切可能形成安全隐患的场所、物品的安全防范工作,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设施、设备要限期维修、更新,对一时不能及时维修、更新的应加设警示标志,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设立隔离区,严禁任何闲杂人员进入;
D建筑物周围要留有一定的开阔场所,严禁建筑物通道口附近设置各类宣传栏、标语牌等设施;
E加强压力容器的防震安全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F加强施工场地外的安全防范工作。施工场地应设立隔离区,设置警示标志,并应有专人每天监督检查,要落实责任,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上述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