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指挥总部的组成: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公安派出所、财政所、社会保障事务所、城建办、卫生院、供电所、民政所、火灾发生地的村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2.2办事机构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2.3指挥机构
成立镇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火灾现场的灭火救援指挥工作。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应急指挥部建立化工、医疗、建筑、电气、化学、石油等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3、运行机制
建立应对火灾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预测与预警
3.1.1预测预警系统
应急指挥部按照“高效、快捷”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各种火灾事故的监测、预报、信息传输、分析处理为主要内容的预警服务系统和相关技术支持平台,提高预警能力。
3.l.2预警级别和发布
预警级别依据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办公室建立重要火灾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收集信息资料,并报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
重要火灾信息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3.2.2应急响应
火灾事故发生后,办公室应根据预警级别进行调度,并根据火灾事故的类型、特点,有针对性地调集相应的消防专业人员和器材装备。
3.2.3指挥与协调
发生火灾事故,按程序启动预案后,应急指挥部根据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2.4应急结束
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部应组织人员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同时应责成失火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监护火场。
必要时,留下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火灾现场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报本级应急委员会批准,由本级应急委员会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应急结束后,应将各类消防设施和力量恢复到应急前的状态。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视受灾程度和涉及范围,相应成立灾后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写出书面报告。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的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检查评估。
3.3.3恢复重建
灾后,事发地各部门要组织恢复重建工作。
3.4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