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及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威胁,及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九)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区村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会同区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十)次生灾害防御
办事处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要配合区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移民局对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十一)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办事处内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办事处地震灾害应急各个小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多方面人员开展救助;办事处协调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并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的捐助活动。
(十二)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办事处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地震灾害发生以后要配合区地震办对地震烈度进行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非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十三)信息发布
地震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散发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政府的网站发布信息。
(十四)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
达到上述条件,由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震区所在社区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当伤亡人员较多时,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协助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在地震应急过程中依法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应给予适当补偿;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地震应急结束后,办事处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尽快进行地震造成的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有关社区要及时制定震后的恢复重建计划并迅即开展恢复重建建工作。
(二)社会救助
办事处要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
根据地震灾害影响程度,组织本辖区内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办事处外的救灾捐赠。
(三)保险
办事处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灾害发生后要积极协调配合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进行给付的各项活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灾区保险工作的监管。
(四)调查和总结
办事处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区地震应急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并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区应急局。
根据应急职责,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小组和有关单位,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的12天内,办事处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的书面总结汇报。
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办事处将情况汇总后,向区地震办提出书面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办事处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完善的通信网络,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密切联系,通讯保障组要对办事处内的通讯设施做好维护,灾难发生时要及时抢修并做好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办事处交通运输组协调公路、运输部门建立地震应急救援队,储存工程抢险必备装备。
应急救援队名单及装备的性能、数量和存放位置等数据每年新一次,更新数据报区地震应急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