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事件发生单位(或知情人)应根据事件的类别在第一时间报警(公安110、火警119、急救120),并立即将事件的基本情况报泰兴镇的中心小学、镇政府和教育局。
3.2.3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件基本情况书面上报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事件报告内容: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简要经过、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件现场控制情况以及报告人和事件报告单位。
由于事件现场情况发生变化,伤亡人员数量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进行补报。
3.2.4有关法律或上级政府对相应报告有明确时限、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3.3现场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应根据事件发生类别的相应要求立即进行先期处置。
3.3.1学校必须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应急处置。
组织抢险救护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事件的危害和不利影响,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同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防止与突发事件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因抢险人员、防止事件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4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稳定
3.4.1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新闻发言人及时向师生、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和求援情况、灾区需求等,确认突发事件应对与恢复工作潜在的各种问题。
3.4.2宣传动员。
新闻宣传小组负责救灾宣传和师生教育工作,加强舆论引导,消除学校师生和社会公众的恐慌心理,宣传自救互救知识和求援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
3.4.3学校稳定。
学校做好稳定工作,保证尽早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工作秩序。
要加强对学校的安全保护工作。
3.4.4社会秩序维护。
在开展事件处置过程中,组织协调好各级力量,加强各项安全保护措施落实,防止处置过程中发生其它意外事故。
4.后期处置
4.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事件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主要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调查,事件发生单位要配合调查组认真做好各项调查取证工作。
重、特大突发事件,按规定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4.2校园事故发生后,学校要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
4.3对在校园突发事件中受损失的学校和师生个人,通过政策优惠、政府救济、社会互助给予支持和救助。
4.4对在预防、处置校园突发事件中和善后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预防、处置校园突发事件中和善后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者,逃避责任者,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以及其他不利于预防和处置工作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