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医院确诊的癌症病、麻疯病、精神病的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该校平均标准发放(有检查收费收据及证明)。
5.经组织批准借用的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标准发放。
6.在职人员在法定休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标准发放。
7.在职人员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
一学期内病假超过15天(不含15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该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标准以天计扣。
8.在职人员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一学期内事假超过6天(不含6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该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标准以天计扣。
9.一个月内有一周旷工的,停发本月绩效工资,一年内旷工累计计算达一个月的,停发本年度绩效工资。
10.达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退休前执行绩效标准,退休后,从执行退休后的当月起按相应的退休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11.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工资继续发放。
12.受劳动教养、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间的在职人员停发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停发离退休生活补贴。
13.不任现职亦未退休但保留正校级待遇的离任校级领导(校长、专职支部书记);在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可以按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标准发放,并享受每月100元津贴;不任现职亦未退休但保留副校级待遇的离任副校级领导(副校长、专职副支部书记),在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可以按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标准发放。
14.一学期有下列工作情况的,不参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发放:
(1)未经学校及区教育局同意批准脱产学习的;
(2)解除聘用合同的;
(3)不假外出的;
(4)无正当理由参与群访、集访、非访的。
(5)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6)参与黄、赌、毒,被公安机关处罚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8)参加邪教宣传或活动未达到犯罪行为的。
(9)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规定,达不到法律法规处理的,酌情扣除绩效考核得分。
凡学期内受到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分别扣除绩效考核得分的20%、30%、60%、80%;降级、撤职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发放工资。
九、各类人员考勤量化标准
主要考核教职工出勤情况。
病假(经学校核定)3天扣1分、事假1次扣1分、旷工1次扣3分、迟到1次扣1分、早退1次扣2分,本项得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婚假、丧假、产假、公假以及经学校同意的教育教学方面的学习考试等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依据为学校办公室的考勤汇总记载。
十、各类人员加、减分标准
(一)、加分标准:
1.“双师型”教师加分标准:取得相应的由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等级证的教师:初级工加5分;中级工加10分;高级工加15分;技师加20分;高级技师加30分,只在获证本学期加分,不重复加。
2.辅导学生参加区、市、省、国家级竞赛获等级奖,每人次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4(3、2)、6(5、4)、10(8、6)分。
3.教职工本人在《毕节教育》、《七星关教苑》、《毕节日报》、《毕节晚报》或有国内正规期刊号刊物上发表新闻、简讯报道学校的,每篇加1分,省级以上公开报刊每发表一篇加3分,国家级每篇加5分,专著必须是有正式出版并有“中国版本图书……”编号的,独著加50分,合著第一署名加30分,第二署名加20分。
5.教职工个人主动承担学校教学研究课、公开课等一次。
省级加10分,市级加6分,区级加3分,校内的加1分。
6.教育科研奖:教育科研获市一等的加5分,获市二等的加3分,获市三等的加2分。
获地区教育科研获奖的个人,则在市奖励分基数上增加2分。
7.表彰加分:区级表彰的加5分,市级表彰的加10分,省级(国家部委)加20分,国家级加30分。
8.学校考核小组研究认为在工作中有贡献:加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