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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制度精选6篇
大小:19.89KB 5页 发布时间: 2023-05-11 12:40:44 9.35k 8.45k

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实行全面禁烟,不允许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限制吸烟场所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者划定固定的吸烟区,场所内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禁止吸烟场所包括: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技术服务机构、福利院、养老院、疗养院的室内区域;

(二)托幼机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等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除本项所述场所之外的其他供成年人学习、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和室外教学区域;

(三)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和书店、商场(店)、超市的室内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老年文体娱乐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各种公共场所电梯内区域;

(七)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瓶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轮渡船、火车及其等候和售票的室内区域;

(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十二条限制吸烟场所包括:

(一)各类餐厅、酒吧、咖啡厅、茶楼等餐饮服务的室内区域;

(二)各类宾馆、酒店、旅馆、民宿、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三)歌(舞)厅、洗浴场所、棋牌娱乐等公众休闲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

鼓励在限制吸烟场所设置无烟餐厅包厢、无烟客房、无烟楼层等无烟场所。

第十三条限制吸烟场所设置的固定吸烟室或者划定的固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有关吸烟设施和明显标识、引导标志,并在吸烟区(点)显著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三)与禁止吸烟场所有效分隔,并安装单独的通风、排风设施;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至少10米以上。

第十四条控制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烟工作。

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设立控制吸烟劝导员,做好控制吸烟劝导、宣传教育;

(二)在控制吸烟场所的出入口处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警示语和举报、投诉电话;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不得张贴、悬挂、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的,应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以举报和投诉。

第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断购买者年龄的,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蒂。

第十八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制吸烟标识。

禁烟警语和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警示语句、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

控制吸烟标志的制作与张贴要求,参照《台州市禁烟标识和警示语制作标准与张贴规范》执行。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印制符合规定的控制吸烟标识。

第十九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参加人员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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