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促进我院创建“无烟医院”活动的开展,医院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控烟工作会议,对全院控烟工作进行总结、指导和监督。
3、负责制订控烟年度计划。
4、根据控烟年度计划,落实各项计划工作。
强化控烟意识,正确引导全院职工主动参与控烟,自觉远离烟草。
5、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控烟制度,定期对全院各科室控烟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6、指导控烟工作小组和控烟监督员工作,协调各科室控烟工作。
7、考核各科室控烟工作,并根据检查和考核结果做出奖惩决定。
员工吸烟区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吸烟”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第三条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限定场所、分类管理、个人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温岭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控制吸烟工作。
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是本市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五条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教育部门负责对各类学校、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烟草烟雾危害健康教育;
(二)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文化、文物保护、体育、旅游、娱乐、健身、网吧及其职责范围内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商场(店)、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食品生产经营的控烟工作以及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五)民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公园、园林绿化等市政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等机构及其他法定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其管辖区域内控烟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
第七条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和全面无烟环境,并将控制吸烟工作作为文明单位评价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八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九条每年5月31日所在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
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实行全面禁烟,不允许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限制吸烟场所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者划定固定的吸烟区,场所内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禁止吸烟场所包括: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技术服务机构、福利院、养老院、疗养院的室内区域;
(二)托幼机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等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除本项所述场所之外的其他供成年人学习、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和室外教学区域;
(三)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和书店、商场(店)、超市的室内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老年文体娱乐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