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怎么写合适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和借鉴。
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1
为规范本单位疫情报告工作的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疫情报告管理
1、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单位疫情报告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单位疫情报告工作的管理。
2、医院内科、统计科为单位疫情报告管理责任部门,其部门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发现的传染病病例信息收集、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传染病病例信息、对科室的疫情报告情况实施监督和对本单位疫情信息进行管理等职责。疫情报告管理责任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
3、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负责按规定报告发现的传染病病例信息。
二、疫情报告范围
疫情报告范围包括以下甲、乙、丙三类37+2种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甲型H1N1流感按乙类传染病管理。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手足口病按丙类传染病管理。
三、疫情报告程序
1、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初次诊断或疑似诊断的疫情报告范围内的传染病病例时,要立即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并在下班前将填写完整的《传染病报告卡》报送单位疫情报告管理责任部门。
2、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初次诊断的甲类传染病病例或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病例、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例时,要立即将填写完整的《传染病报告卡》报送单位疫情报告管理责任部门。
3、单位疫情报告管理责任部门接到临床医护人员上报的《传染病报告卡》后,要及时进行核实,并按传染病登记本(表)所列项目,将相关信息按垦区、地方(按户口所在地区分)病例分别进行详细登记。
4、单位疫情报告管理责任部门接到医护人员报告的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传染病报告卡》并经初步核实后,要立即通过电话报告所在地垦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所在地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实后,要在2小时以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接到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病原携带者的《传染病报告卡》并经初步核实后,要在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接到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的《传染病报告卡》并经初步核实后,要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5、单位疫情报告管理责任部门进行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时,除将全部传染病病例信息通过国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向地方进行报告外,还需将户口在垦区的传染病病例信息通过垦区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向垦区进行报告。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因故不能使用时,要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地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传染病报告卡》。
三、疫情报告要求
1、疫情报告责任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熟练掌握传染病诊断、报告、隔离消毒及疫情处理的程序,切实增强传染病疫情报告意识。
2、单位疫情报告管理责任部门要开展疫情报告监测工作,对临床有关科室的门诊日志和住院登记定期开展疫情搜查,发现漏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及时进行补报。
3、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已经报告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的诊断有改变或病人死亡时,要及时进行订正或死亡报告。
4、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发现的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医护人员未经所在地垦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6、单位疫情报告管理责任部门要妥善保存《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传染病登记本》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2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传染病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制度。
二、应登记报告的法定传染病
(一)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二)乙类传染病26种: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
(三)丙类传染病11种: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四)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水痘、肝吸虫病、生殖器沙眼衣原体感染、恙虫病、森林脑病、结核性胸膜炎、人感染猪链球菌、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不明原因肺炎、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人感染H7N9禽流感、H7N9检测病例。
(五)急性迟缓性麻痹(15岁以下儿童):脊髓灰质炎 、格林巴利综合症(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脊髓炎) 、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多神经病) 、神经根炎 、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的神经炎)、单神经炎 、神经丛炎 、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软瘫、高钾软瘫、正常钾软瘫) 、肌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 、急性多发性肌炎、肉毒中毒 、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 、短暂性肢体麻痹。
三、报告流程和时限
(一)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以及其它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1小时内电话告知公共卫生科,同时填写并提交传染病报告卡。
(二)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及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当班填写并提交传染病报告卡,24小时内公共卫生科进行网络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