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市环保局和区环保局全面统一指挥。
(三)联络与信息交换
环境保护单位应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向镇环境保护应急办公室提交事故报告。
应急期间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即时畅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四)指挥和协调
环境保护应急响应时,在镇环境保护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镇环境保护应急办公室负责指挥镇环境保护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的应急行动,综合协调镇环境保护应急组织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和行动,主要内容有: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协调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工作。
3、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6、及时向镇政府、县环保局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五)应急监测
镇环保部门配合区环保局负责协调组织环境保护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种类、强度,提供防护措施,为环境保护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区级、市级环保部门提供环境污染地方应急监测技术支援。
(六)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污染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污染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上级部门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2、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五、应急终止和恢复
(一)应急终止条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既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终止后,镇环境保护应急领导小组还应执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记、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5、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镇环境保护应急办公室要组织有计划的配合好区环保局环境污染监测。
6、责任追究。
根据区环保执法部门调查结果,配合区环保部门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提交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三)总结报告
应急终止后,镇应急领导小组应在二周内向区环境保护应急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
六、应急保障
根据环境保护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需求,环境保护应急领导小组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镇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