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6司法所:负责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与解释,向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2.3.7财政办:组织实施全镇防汛抗旱经费预算;根据有关部门和村镇提出的申请,会同镇防办在年度预算内审核下拨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2.3.8规建办:保障因汛情所造成的水毁道路的及时修复,确保道路畅通。
2.3.9文化服务中心:正确把握全镇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协助、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工作。
2.3.10社保所:负责联络各成员单位,做好协调,上报及信息工作。
2.3.11国土所:指导并监督全镇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的建设与运行;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防治。
2.3.12镇派出所: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
2.3.13电管站: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内的线路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2.3.14卫生院: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援工作;及时向镇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2.3.15中、小学:负责学校防汛抗旱工作,防止洪涝灾害,搞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发生险情组织学生安全撤离。
2.3.16村委会:负责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对所涉及的范围目标要制定详实的防汛抗旱预案,在汛期要加强巡查,及时排查出险情进行整改;遇到重大险情按照预案,要即时处理和即时上报,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所有成员单位的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责任人要加强巡查力度,并将检查情况每月30日前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电话:67170405)。
3.应急预防和预警机制
3.1山洪灾害预警建立山洪灾害易发区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各村和镇属各部门要落实观测措施和汛期值班巡逻制度,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并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3.2干旱灾害预警镇防汛抗旱指挥部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落实预警措施。
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3防汛灾害预警
3.3.1Ⅳ级(一般)应急响应
Ⅳ级(一般),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要及时检查城乡排水系统,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房屋、地质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排涝准备。
3.3.2Ⅲ级(较大)应急响应
Ⅲ级(较大),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强降雨路段交通管制或引导工作,要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危房和地质滑坡地带设置安全警戒标识,充分做好排涝工作。
3.3.3Ⅱ级(重大)应急响应
Ⅱ级(重大),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对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在做好排涝同时要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垮塌等灾害。
3.3.4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
Ⅰ级(特别重大),应急队伍由30人组成,其具体人员名单及其职务、职责见附表,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要停止集会、停课、停业,做好各类突发性灾害的全面防范和危险区人员的撤离工作。
如遇旱灾要及时组织人员和物资进行救援。
4.预警
4.1镇人民政府根据专业监测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经实地了解情况后,按照汛情或旱情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4.2根据汛情或旱情的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发布级别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4个级别的汛情或旱情。
4.3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汛情或旱情的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4.4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5汛情或旱情由镇宣传部门统一发布。
汛情或旱情预警公告的发布可以使用广播、闭路、通讯网络、警报器、约定警报信号和组织人员逐户逐人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5.应急抢险救援
5.1信息报送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是受理各村(居)、单位报告和向上级报告汛情或旱情的责任主体。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隐患,采取的措施,请求支援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汛情或旱情的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
5.2先期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