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下,联席会议实施(采取)定期会商,由召集人召集主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完善和启动有关重大疫情综合医疗保障政策。
全省取消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后,联席会议中止。
(二)部门职责
县医疗保障局牵头负责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综合医疗保障工作,负责制定、解释有关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范医保资金拨付、结算、清算流程。
县财政局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负责制定、解释有关财政保障政策,做好资金的拨付、下达,并会同县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的监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解释相关疾病诊疗方案规范政策,做好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和短缺药品信息监测、处置,提供享受综合医疗保障政策待遇的患者名单及其诊疗费用清单等相关信息。
六、应急处置
(一)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全国或云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及以上的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应急响应时,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二)应急响应机制
县医疗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共同磋商,提出完善综合医疗保障政策的意见建议。
在处置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应急请示报告
涉及综合医疗保障政策制定、调整、取消等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执行,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需要向市有关部门请示报备的,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应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及要求,分别做好请示报告工作。
(四)应急处置措施
1.制定临时综合保障政策。
对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接诊)的、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诊疗方案的确诊或疑似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临时综合保障政策,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医保基金先预付后结算。
2.预拨资金支持医院及时救治。
县医疗保障局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疫情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预拨资金,用于救治确诊和疑似病例。
加大对已收治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资金预拨力度,并及时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切实减轻医院垫付资金压力。
重大疫情救治医疗费用医保报销金额单列预算,不纳入医疗机构年度总额预算控制指标或医共体总额预算指标。
3.临时扩大保障范围。
重大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执行我省、市针对重大疫情诊疗方案的药品、耗材、诊疗服务项目及报销政策。
4.加快开通定点医疗机构。
对于新成立或开辟集中收治重大疫情患者的医疗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处理;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一律及时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及时开通医保结算系统,便于患者的收治和费用的结算。
5.简化结算报销流程。
按照“先预付、后清算、多退少补”的原则,医保经办机构对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单独结算,第一时间审核、第一时间结算、第一时间拨付,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6.优化医保经办服务。
及时研究医保缴费、参保登记、费用结算等经办政策,推行“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的医保经办服务模式,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
实施慢性病“长处方”政策,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实施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政策,认真细致、及时周到做好医保费用结算工作。
7.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
用于救治重大疫情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均可先采购后备案,确保医疗机构使用需要。
在省级采购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先在网下采购应急使用。
8.加强药品监测监管。
加强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监测,加强对药品配送的管理,督促配送企业做好防治重大疫情治疗相关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各医疗机构应做好本机构短缺药品监测及处置工作,对不能调剂解决的药品短缺问题,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对于供应和价格异常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医保部门。
9.做好宣传服务。
充分利用网络、微信、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有效方式和渠道加大医保政策的宣传力度,对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时广泛宣传,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工作流程、工作方式等变化情况的宣传力度,确保各项特殊医疗保障政策和工作措施公开、透明、便民,最大限度让广大群众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