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上级启动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后,或上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到位时,街道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小组应与上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交接,同时接受上级政府或上级指挥部的领导,共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实施扩大应急时,街道、部门单位、社区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六)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街道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上级通知终止应急行动,必要时通过社区向群众、辖区单位发布应急行动终止消息。
(七)善后处理
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调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采取相应措施努力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八)调查评估
街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较大、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上级政府作出报告。
(九)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社区负责,需要街道及上级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社区提出请求,办事处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的,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
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上级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
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十、应急保障
街道、部门和社区要按照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保障
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建立和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二)交通运输
街道行政办在应急预案启动后,调度、保障街道车辆用于应急行动。
在紧急情况下,街道综治办要协调区相关部门,争取交通工具支援,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三)基本生活
街道民政科科要协调区民政局等部门会同社区居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四)医疗卫生
辖区卫生院要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医疗应急救助工作。
(五)物资能源
街道办要协调区相关部门根据应急需要,调集和征用必要的物资和装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同时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防止市场产生大的波动。
(六)治安维护
街道应急预案启动后,东地派出所、湖滨北派出所应立即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
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相关公安警力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必要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控制事态,确保社会秩序正常。
(七)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街道及有关社区提出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
街道财务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人员防护
街道和社区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街道、有关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十一、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街道和社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领导、包保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在各类学校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