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体系
2.1省卫生计生委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省卫生计生委成立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在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省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卫生应急工作;对口协调省内外、境外医疗卫生资源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负责向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医疗救援和灾后防病工作的重大决策建议;完成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性工作。
组长:省卫生计生委主任
副组长:分管副主任
成员:委办公室、规划与信息处、财务处、应急办、政法处、疾控处、医政处、中医药管理处、综合监督处、妇幼处、国合处、机关服务中心、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省血管中心、省疾控中心、省血防所和省卫生监督所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6个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委应急办、办公室、医政处、国合处组成,应急办牵头。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统一调度、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工作,地震灾害信息(重点包括救治伤员数以及卫生系统的.灾害损失核查统计数等)收集、整理和上报,外来救援人员的协调安排,组织会议和重要工作督办,与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委局的联络协调,必要时向国家提出卫生应急支援的请求,处理涉外相关事务,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委医政处、中医药管理处、妇幼处、省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医政处牵头。负责组织、指导伤员现场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提出伤员转送异地和资源需求建议,根据需要组派省级医疗专家和队伍;合理调配医疗资源,制定伤情判定标准(包括极危重、危重、重症、轻伤)、相关诊疗方案及出院标准;及时统计伤员救治相关信息,并及时汇总至综合协调组。
卫生防疫组:由委疾控处、综合监督处、食品安全监测处、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省职防院、省血防所组成,疾控处牵头。负责统筹协调灾区卫生防疫工作,根据需要组派卫生防疫专家和队伍,做好灾区公共卫生风险评估、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和预防控制、疫苗应急接种、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事故调查、环境消杀、放射卫生、职业卫生、卫生执法监督、应急物资需求建议;及时统计灾后防病工作开展情况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汇总至综合协调组。
新闻宣传组:由委办公室、宣传处组成,委办公室牵头。负责抗震救灾卫生应急工作对外宣传、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收集并保存相关影像和文字资料;组建现场宣传报道组,第一时间宣传报道抗震救灾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物资保障组:由委规划与信息处、财务处、办公室、医政处、机关服务中心组成,委规划与信息处、财务处牵头。负责协调救灾卫生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和管理,急需物资的采购和调配。
现场协调组:由各工作组抽派人员共同组成,由一名委领导或处级领导牵头负责。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指导和协助当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统筹协调外来支援灾区医疗卫生救援队的工作,做好前后方信息联络沟通工作。
2.2市、县(区)级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市、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在同级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分别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卫生应急工作;根据地震灾区卫生应急的需求,请求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与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3日常管理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急办(或日常应急管理科室)负责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如:应急预案及工作方案的制订和管理,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应急队伍的组建、培训和演练等。
2.4专家咨询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咨询组),负责本级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技术指导,并提供咨询建议。
2.5专业技术及监督机构
2.5.1医疗和采供血机构
各级急救中心(站)负责地震灾害伤病人员的院前急救和转运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地震灾害伤病人员的现场救治、转运监护、收治入院和灾民安置点的基本医疗服务及应急心理援助工作,同时负责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采供血机构负责保障血液制品的采集、储备及供给。
2.5.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地震灾区灾后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疾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调查与处置,重点人群预防接种、饮用水监测与消毒、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灭及尸体、垃圾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2.5.3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和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工作以及灾后卫生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将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全省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300人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可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5.0~6.0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50人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4.0~5.0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一般地震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