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省内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辖区内发生3.5~4.0级地震,可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
当省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分别启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Ⅰ级、Ⅱ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下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Ⅲ级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下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Ⅳ级响应,在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下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和伤病人员情况,及时调整卫生应急响应级别。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卫生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也可调高响应级别;对卫生应急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敏感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4应急响应
4.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响应
4.1.1应急启动
(1)当省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地震灾害,省卫生计生委应急办接到省地震局的通报后,立即向委分管主任报告;委分管主任迅速向委主任报告,同时按照本预案的相关规定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委主任根据震情和分管副主任的建议,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卫生应急响应。
(2)委应急办迅速将启动应急响应的信息通知到委机关相关处室和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同时将卫生计生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的初步情况迅速报告省政府应急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办。
(3)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委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指定地点,参加省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
(4)委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至指定地点集结,参加省人民政府牵头、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省人民政府工作组立即赴灾区;在灾区组建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组,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1.2主要响应措施
4.1.2.1信息收集、汇总与报送。综合协调组负责及时收集、汇总伤员救治、灾后防病等卫生应急处置情况以及医疗卫生救援需求等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省政府应急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办。
地震灾害发生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收集信息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包括响应级别、卫生应急队伍出动情况、前期救援情况、伤情、病情、疫情和卫生系统损失等情况。
参与地震卫生应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同时,迅速收集和掌握灾情信息,将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所有救灾防病信息都必须及时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因停电等原因不能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改用电话或人工送卡的报告方式,向属地疾控中心报告,由属地疾控中心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进行报告。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联系,实时通报了解到的相关灾情信息,以便及时调整各部门和各工作组的工作方案。
震后3天内,信息应随时上报,后续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及时上报。对于危急重症伤员情况、灾区突发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药品及器械匮乏等方面的信息,应当立即上报。3天后,实行日报制度,各工作组每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关工作开展、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支持的方面等情况。
4.1.2.2综合协调。综合协调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承担地震卫生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在协调省内医疗卫生资源有序投入救援的同时,协调省外、境外卫生应急救援力量。配合省经信委、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
4.1.2.3医疗卫生救援。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立即按照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迅速组织“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卫生队”携带相关装备设备赶赴灾区,参与现场急救、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以及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外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工作;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医疗卫生系统灾害损失情况开展评估、鉴定,并尽快形成评估报告。
(1)医疗救援
现场检伤分类:到达现场的医疗急救人员要立即按照原卫生部统一的标准对伤员进行检伤分类,保证危、急、重伤员及有抢救价值的伤员优先得到抢救,一般伤员得到及时治疗。
现场急救:医疗、急救机构要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对伤员进行紧急抢救。现场急救的主要措施是止血、包扎、固定和合理搬运,发现有活动性大出血、休克、呼吸心跳骤停的危重伤员要立即进行就地抢救,维持伤员生命体征,并及时转运至适宜的灾区医院。
伤员转运:承担伤员转运的救护人员要及时将伤员合理分流转移到医院进行救治,转送前应与接收医院进行衔接沟通。必要时成立转运小组,全面负责伤员的转运,并设立中转救援所,指定护送医疗队,携带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械等,通过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对伤员进行转运。转运途中,要严密观察伤员病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护送到目的地。
院内救治:经现场急救的伤员及时送达灾区医院救治,灾区医院主要由现场医院和医疗点组成,负责对伤员进行清创、止血、包扎、固定、抗休克、抗感染等,对有生命危险的伤员实施紧急处理。现场医院由灾区尚能正常使用的医疗机构、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和(或)派往灾区的医疗队组成;医疗点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和(或)派往灾区的医疗队临时组建,对灾民集中安置点开展巡回医疗。
如地震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如伤病人员的数量超过本地医疗机构负荷,可根据情况将伤病员集中转送至交通条件允许、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进行救治。
所有灾区医院和后方接收伤病员的医院要组织专门人员做好伤病人员救治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2)灾后防病
风险评估:灾区卫生防疫组应及时开展灾区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专项风险评估,提出防控建议和措施,上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科学指导开展灾后卫生防病工作。响应过程中,根据需要进行适时评估、及时调整防控措施。
疾病监测:各级疾控机构负责组织灾区各医疗救治点开展疾病的监测和报告,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传染病报告管理规范》和《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进行报告。
灾区周边地区医疗机构要加强传染病监测与报告,采取措施防止疫病扩散。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外来人员加强疾病监测和必要的预防接种工作。
健康教育: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多种形式做好灾后群众卫生防疫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及时组织编印卫生宣传资料,对公众进行有针对性医学救治、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重点宣传灾后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知识。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生物媒介监测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传染源,加强病人的隔离、治疗,做好疫点(疫区)的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疾病风险,开展适宜的应急服药和应急接种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做好疫情调查与处理工作。对受损住房和公共场所要及时做好消毒和卫生处理;加强灾民聚集地的厕所及垃圾场的设置和管理。尽量利用尚存的储粪设施储存粪便,在灾民聚集地选择合适地点搭建临时应急厕所,及时对粪便进行卫生处理或掩埋。
肠道传染病病人的粪便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协助民政、公安、农业等部门做好人、畜尸体的处理和掩埋,对患传染病死亡的尸体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心理干预
心理干预小组应及时对伤病员和受灾群众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其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同时,协调教育、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协同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4)自救与个人防护
4.1.1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迅速开展自救工作,最大可能的恢复医疗和卫生防病功能。参与救灾人员注意做好自身防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救灾防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