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新闻宣传。新闻宣传组配合省人民政府新闻办、省委宣传部、省人民政府应急办、省地震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人员伤亡情况、医疗卫生救援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谣传、误传事件。
4.1.3响应终止
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结束后,震区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平稳,经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经本级政府同意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宣布终止卫生应急响应。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灾区卫生应急工作总结,认真分析工作中好的做法、困难和经验教训,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2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省卫生计生委派出相关人员参加省级工作组指导和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卫生应急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视情给予必要的支持。
5恢复重建与善后
5.1医疗卫生机构恢复与重建
灾害发生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卫生计生系统灾害损失情况的核查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快速恢复。
5.2灾区伤病残人员的治疗与康复
派往灾区的医疗队伍在完成医疗救护任务撤离灾区前,须做好与灾区医疗机构的交接工作,确保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的延续性,继续做好灾区留治伤病员的治疗与康复工作。对于转送至后方医院的伤病员,要进行系统检查,优化治疗方案;对需要长期治疗的伤病员要制订相应的治疗康复计划。根据灾区恢复重建情况,后方医院可按照地方政府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将基本痊愈的伤员分批转送回当地,并做好与当地医疗机构的衔接工作。
5.3卫生防疫工作
尽快恢复各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加强对传染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各个环节的督导检查,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消除传染病可能发生或传播的条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饮水卫生监督管理。有针对性的开展预防接种和预防性服药。继续深入开展卫生防疫防病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防病意识。
6卫生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并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
各类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队伍根据专业特点和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侦检仪器、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个人防护用品、药品及疫苗制品和工作标识等。
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应佩戴明确的标识以表明身份,应配备防护服、防护眼镜、安全帽、应急灯等,应向救援人员提供基本的安全和危险评估指导,使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都明确警示信号和撤退流程,确保自身安全。
6.2通讯与信息保障
省、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市级卫生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的运行、维护与技术更新,利用移动指挥平台,实现救援现场与省级卫生应急指挥平台、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指挥中心的互联互通,提高卫生应急的科学性和及时性。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省、市、县应急信息通讯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确保在通讯中断的情况下保障和维护信息畅通。
6.3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制订并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疫苗、消杀药品、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协调经信、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维护,使用后及时补充。
6.4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与铁路、邮政、交通、民航、军队、武警、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保证卫生应急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6.5医疗救援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规划本辖区的战略性医疗救援基地建设,能承担大规模伤病员的现场救治、转运和后方收治工作。要积极争取专款,加强医疗救援基地的备用床位、急救车辆、应急医疗救治设备和药品等储备建设。
6.6后勤保障6括时)灾后法、困难和经验教训,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5.6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为参加地震卫生应急工作的人员提供必备生活物资,以保障其工作能顺利进行。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与本地电力、水务等部门加强联系,做好应急状态下水电供应保障,保证正常业务工作开展。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为参加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的卫生应急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给予补助和保健津贴。
6.7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安排救灾防病专项经费和应急补助经费,并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做好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6.8宣传培训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与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宣传活动。
7责任与奖励
7.1责任
对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7.2奖励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参加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晋升职称及晋级时优先安排。
8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