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建设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要根据实际,对本地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各市、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各类建筑工地项目清单、台账,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实施阶段(4月11日至11月30日)。
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全面开展施工扬尘治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于每月底前向我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1)。
我部将抽取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查,督促地方完善治理措施,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全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要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并及时向我部报送。
在此基础上,我部将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站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执法。
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畅通举报渠道,通过数字城管、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扬尘方面的群众举报。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
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预案,制定不同预警级别的相应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工地停工清单,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
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应对预案,并进行督导检查。
(四)健全长效机制。
要逐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将施工扬尘治理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继续巩固治理成果。
(五)开展宣传工作。
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施工扬尘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施工扬尘治理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篇2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安排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工作方针,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强化督查执法,不断提高施工扬尘防治管理水平,推动建筑施工扬尘达标排放。
二、主要任务
县城及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场地硬化,并保持地面整洁;规范设置公示牌、周边围挡和车辆清洗设施;渣土车车厢封闭严密,冲洗干净;土石方作业和清扫时落实洒水和喷雾降尘、抑尘措施;工程主体作业层采取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措施;土方和物料等采取遮盖堆放,遮盖块状物料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遮盖粒状、粉状物料、裸露地面等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防尘网应保持完整无损,并采取防风加固措施;施工层建筑垃圾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或者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禁止高空抛掷、扬撒;施工现场设置垃圾临时存放点,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
线性市政基础设施作业时,应分段开挖、分段回填。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全覆盖,监控视频和在线监测数据接入主管部门监控平台,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进行信息登记,严禁未取得信息编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现场。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3月25日前)。
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建立台账,摸清和掌握施工项目底数。
制定年度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时安排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4月20日前,将专班名单及联系人、工作方案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实施阶段(3月25日-12月10日)
一是精准发力,重点突破。
以城市建成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拆除工程为重点,突出大风沙尘天气、重污染天气等重点时段,严格落实《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督导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