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单位及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做到:
(1)立即调配车辆,恢复停运的线路;
(2)组织营救,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伤人员,防止事态扩大;
(3)迅速划定警戒区,封锁事件发生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
(4)依法从严惩处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措施。
4.5信息发布
省指挥部负责一级响应启动后的新闻通告、召开现场发布会及记者采访等工作,确保新闻发布及时、主动、准确、权威。
4.6响应结束
现场救援结束后,确定无次生、衍生等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应急指挥部宣布响应结束,通知相关单位并公开发布信息。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5.1.1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各级应急指挥部作出书面报告。
5.1.2应急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措施。
5.2善后处置
应急指挥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恢复运输、现场清理与处理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配合事件调查组开展工作。
5.3保险理赔
相关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省指挥部办公室应确定专门场所,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收、显示和传递城市公交系统事件信息;
(2)保证与各有关部门之间信息传输的畅通。
6.2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以省指挥部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和保障制度,相关部门明确通信方式,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机构与省人民政府、市级应急组织、公共交通企业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的需要。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由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3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制定紧急情况下公交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上级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备案。
6.4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库,有计划地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企业及管理部门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6.5社会动员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进行社会动员,组织本地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6.6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加强安全应急宣传工作,及时向公众宣传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
各级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的相关知识。各级城市公共交通应急救援力量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组织的成员单位应制订具体的应急演练计划,省指挥部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6.7资金保障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资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7附则
7.1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