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事件后果涉及全市范围,对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或威胁;
(2)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重伤50人以上(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4)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
(5)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突发事件。
(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复杂,事件后果涉及数个区、县(市),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重大危害或威胁;
(2)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30人以上、50人以下(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5)省政府明确的其他条件。
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突发事件。
(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事件后果在较大区域内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
(2)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4)造成10条以上客运线路运营区间单向中断运营10小时以上,或双向中断运营5小时以上,或5条以上客运线路同时中断运营5小时以上。
4.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突发事件。
(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相对简单,事件后果仅在一定范围内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
(2)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下;
(4)造成10条以上客运线路运营区间单向中断运营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或者双向中断运营2小时以上、5小时以下。
五、监测、预防及预警
(一)监测。
1.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单位负责建立公共汽车客运监测体系和安全运行机制,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监测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建立相关资料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3.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强制性标准执行、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等情况。
4.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中断1小时以上时,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单位要立即向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预防。
1.市公交集团和市各公共汽车客运分公司要定期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调查、风险评估,排查隐患种类、重点部位和风险源并及时整改。
2.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督促有关单位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三)预警。
1.预警级别。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将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红色)、Ⅱ级(严重、橙色)、Ⅲ级(较大、黄色)、Ⅳ级(一般、蓝色)。
2.预警发布和解除。由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经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公交集团按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负责人带班,24小时值班,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组织巡查人员对隐患部位进行重点排查并及时整改;
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公交集团按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