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市城管委:负责市管桥梁、河道、隧道(地下通道)等设施的抢险和修复工作,指导各区对中型桥梁、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组织抢修和修复工作。
12.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救援,并指导现场处置工作;组织、参与公共汽车客运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13.市外办:负责涉外工作的协调与沟通。
14.市应急办:指导本预案的编制,协调各部门配合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15.市公安局交警局:负责制定交通组织等应急预案;负责事件区域周边道路的临时交通管制和事件影响区域的外围交通组织工作;引导现场滞留车辆疏散,保障救援通道畅通。
16.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负责对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治安管理,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17.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单位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参与火灾事件的调查。
18.市城投集团(公交集团):负责实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调集抢险人员、物资、设备等;监督、指导各客运分公司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19.市总工会:配合协调事故善后处理,参与事故调查。
20.市运管局:根据职责,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1.杭州警备区:负责制定防生物、化学、放射应急预案;根据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灾难抢险、救援等工作;协调组织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2.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制定辖区范围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前期处置工作;协调道路管理部门组织既有道路等设施的抢险和修复工作。
23.其他有关市级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突发事件的分类与等级
(一)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地震、水灾等导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中断的突发事件。
2.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以及在城市公共汽车及站内发生聚众闹事、爆炸、纵火、投毒、劫持人质等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突发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生化、毒气和放射性污染等造成或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健康、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突发事件。
4.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建(构)筑物坍塌,车辆相撞、坠河或侧翻,突发性大客流等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突发事件。
(二)等级。
根据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运营等情况,将突发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事件后果涉及全市范围,对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或威胁;
(2)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重伤50人以上(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4)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
(5)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突发事件。
(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复杂,事件后果涉及数个区、县(市),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重大危害或威胁;
(2)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30人以上、50人以下(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5)省政府明确的其他条件。
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突发事件。
(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事件后果在较大区域内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
(2)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4)造成10条以上客运线路运营区间单向中断运营10小时以上,或双向中断运营5小时以上,或5条以上客运线路同时中断运营5小时以上。
4.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突发事件。
(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相对简单,事件后果仅在一定范围内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