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防止在线的其他公共汽车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防止交通堵塞和发生次生灾害。
3.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应迅速部署警力,协助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单位工作人员设置警戒区,对乘客及周边人员进行紧急疏散。
(三)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情况,将响应等级对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Ⅳ级响应。
市公交集团和市各公共汽车客运分公司应立即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拨打110、119、120等求救电话,主动寻求救援,同时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通知应急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人员疏散、医疗救护、交通管制、现场警戒、现场监控、抢险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由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建立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立即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2)调配物资、装备,支援救援工作;
(3)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维护现场秩序,收集证据,严格保护现场;
(5)及时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信息;
(6)市公交集团在事发30分钟内向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Ⅱ级、Ⅰ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担任总指挥,直至由省应急领导机构履行指挥权。市公交集团在事发15分钟内向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提升响应等级。当事件难以控制或事件蔓延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等级,直至实施Ⅰ级响应。
(四)应急响应终止。
Ⅰ级响应的终止由省应急领导机构决定;Ⅱ级响应的终止由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决定;Ⅲ、Ⅳ级响应的终止由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
(五)应急情况报告。
1.报告要求。
(1)快捷:最先接到事件信息的单位应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真实,不得隐瞒、虚报、漏报。
(3)直报: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要直接报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越级上报,并立即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4)续报:事件发生期间应连续上报事件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件时,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要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政府直至交通运输部。
2.报告内容。
事故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已采取的措施;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六)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和管理。
Ⅰ级响应时,由省应急领导机构决定信息发布有关事项;Ⅱ级响应时,由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决定信息发布有关事项;Ⅲ、Ⅳ级响应时,由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信息发布有关事项。
七、后期处置
(一)恢复运营。抢险救援结束后,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单位要迅速抢修设施、设备,尽快恢复行车,降低对社会和城市交通的影响。
(二)善后处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善后处理,消除环境污染。
(三)保险理赔。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四)外事协调。市外办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境外人员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的补偿和安抚工作。
(五)事故调查和总结评估。
1.发生Ⅳ级突发事件,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在应急响应终止后7天内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指挥部。
2.发生Ⅲ级以上突发事件,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在应急响应终止后20天内形成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上报。
3.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建立事故案例数据库,并提出完善预案、改进工作的措施。
4.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