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作规范
4.1成立地铁车站火灾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4.1.1成立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运营公司总经理
副总指挥:运营公司副总经理以及地铁公安分局领导
成员:控制中心、客运部、安全稽查部、行车设备部、车站设备部、车辆部、综合部负责人、事发车站负责人以及地铁分局派出所领导。
4.1.2职责:
4.1.2.1负责灭火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决策;
4.1.2.2贯彻哈尔滨市上级部门的各项指示、命令,保持与上级部门及事故现场通讯联系,及时向上级汇报现场情况;
4.1.2.3组织恢复地铁设备,尽快恢复正常运营秩序;
4.1.2.4组织现场的勘察、取证。
4.1.3成立现场指挥部
组长:运营公司主管运输、安全副经理
副组长:控制中心、客运部、安全稽查部、行车设备部、车站设备部、车辆部、综合部负责人、地铁分局派出所领导;
组员:各相关中心(分部)负责人、事发车站负责人、各相关部门专业工程师等人员。
4.1.4职责:
4.1.4.1负责火灾现场的灭火、救援组织指挥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命令,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听取指示;
4.1.4.2负责与地铁公安人员、消防力量一道,积极疏散乘客、营救被困人员,抢救财产,控制、扑救火灾。
4.1.4.3负责配合医疗人员,做好现场救治和伤病员转运。
4.1.4.4负责做好灭火救援所需物资供给及灭火救援人员饮食、饮用水等保障工作;
4.1.4.5负责配合地铁公安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好现场,作好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工作。
4.1.4.6负责修复损坏设备、积极组织开通,恢复正常运营秩序。
4.2应急信息报告
4.2.1报告原则:
a)迅速、准确、真实、简单明了、逐级上报的原则;
b)分公司内部及协作单位并举的原则;
4.2.2报告事项
a)发生时间(月、日、时、分);
b)发生地点;
c)火灾事故概况及原因;
d)车站人员情况及伤亡情况,
e)车辆、线路等地铁设备损坏情况;
f)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
4.2.3报告程序
4.2.3.1车站安全员在接到乘客火灾报告或发现火灾后立即报告车控室或车站值班员通过FAS发现并确定火警位置,通知车站安全员立即赶赴现场确认,车站安全员现场确认后,将火灾情况报车控室。
4.2.3.2行车值班员接到车站安全员报告后,立即向行调、值班站长、站长报告火灾情况,并报告119火警、120急救中心、地铁公安分局、驻站工班人员;值班站长接到车站值班员通知后,协助通知相关人员。
4.2.3.3控制中心行调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值班主任、主任,并上报应急指挥部,值班主任接到行车调度员通知后,协助通知相关人员。
4.2.3.4应急指挥部人员在接到控制中心关于发生火灾事故的报告后,须在10分钟内集结,赶往事故现场。
在到达现场前,由车站站长担任负责人(站长不在车站时,由值班站长担任),组织现场乘客疏散、灭火工作,并与控制中心保持联络,随时上报火灾变化情况,待应急指挥部人员、公安人员和消防队员到达现场后,负责介绍情况,并听从指挥。
4.2.3.5分公司安委会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总公司安委会,总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必须在两个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