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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道路加宽施工方案4篇
大小:30.43KB 8页 发布时间: 2023-05-23 10:40:50 16.54k 15.45k

(二)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的土建费用(含“穿集镇段公路”按照市政道路标准设计的相关功能建设的土建费用),庐江县、巢湖市、安巢经开区项目资金由市与县(市)、开发区按6:4分担,其他县、区、开发区项目资金由市与县、区、开发区按5:5分担。

(三)征地、拆迁、杆管线迁建和市级补助以外的费用由县(市)区、开发区承担。

四、工程管理

(一)前期管理

1.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中公路技术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的,要按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选址要注重节约集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尽可能利用既有路基,避免大填和大挖,要按照安全、畅通、经济、环保的原则确定其建设标准。

其中:

(1)县乡公路升级改造原则上按照三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建设;

(2)建制村双车道公路改造原则上路面宽度不低于6米;

(3)通20户以上自然村的硬化路及联网路原则上采用四级公路建设标准,路基宽度不低于5.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特殊区域特殊路段不低于3.5米);特殊路段错车道按照实地地形、地貌和视距等因素合理设置,原则上间隔不得大于300米;通村硬化路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低于18厘米,老路基应进行压实或换填处理。

(二)计划管理

原则上年度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项目、变更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在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前提下,按程序办理。

具体为:

1.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5月15日前提出调整申请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5月底前完成所辖县(市、区)调整项目的初审,汇总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年6月底前下达调整项目清单,完成调整项目的批复工作;

4.年度建设计划每年调整一次,6月底前完成,逾期不再调整。

(三)资金管理

1.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部补资金全额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资金监管机制,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审批程序、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有关要求

1.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施时必须同步建设防护、排水、交通安全等必要的附属设施,通客车路线同步建设候车亭,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从源头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中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其他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3.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要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4.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的意见》(交公路发〔2014〕100号)要求,全面实行“七公开”制度。

5.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行项目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

各地要组织和鼓励群众对工程实施监督,聘请有经验和责任心的老村干、老复退军人、老退休教师、老村民代表对工程质量及管理进行群众监督。

6.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巡检。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抽查率不少于10%,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施情况的检查做到全覆盖。

7.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如期完成。

8.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应履行验收程序。

交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竣工验收,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程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为一次进行,以项目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打捆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工程项目按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9.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台账制度,及时统计当月25日前工程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于26日前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四好农村路”,和加快建设交通强省的重大意义,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合作,在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完善“四好农村路”建设考核内容,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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