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严禁在加气站内从事没有动火手续的动火施工,“动火票”应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加气站备案;动火作业期间,安全管理员应亲临现场监护,作业现场需临时增设消防器材。
10、严格执行“三不动火”规定,即:“没有动火票批文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完毕,由监护人和动火人共同对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经场站负责人确认后方可离开;除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动火点外,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动火范围。
11、严禁行人、顾客在站内吸烟、拨打或接听手机。
12、进站加气的车辆应慢进慢出,要按安全指示牌指定的线路行驶、停靠;加气时车辆须熄火并关闭车上所有电气装置,拉手刹制动,司机必须下车;严禁在加气站内从事检修车辆等敲击铁器、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载客入站;严禁非本站工作人员接触站内设备及开关。
13、对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好消防安全上岗培训工作。
14、站内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防静电劳动保护用品,对进、出站内的车辆人员应严格管理,确保场站安全。
15、遇到故障或火灾时,应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并迅速组织抢险,同时向市消防部门和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并尽快疏散现场无关人员。
16、对违反本制度者,站内管理人员应采取制止措施,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者,应按相关条例、法规处理。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站内配置的消防器材均属灭火、抢险专用物资,不准擅自使用、挪用、移动。
2、消防器材由安全员负责检查和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3、站内的消防器材须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设置要稳固、铭牌朝外,并有醒目标志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消防器材要列入交接班项目,以保证消防器材良好可用。
5、站内消防器材及设施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洗,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站长。
6、灭火器应按要求进行检测,确认粉末是否结块,气量是否充足,并做到定期换药;灭火器不论使用与否,期满5年及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7、站内所有灭火器未经许可严禁启放,违者罚款。
8、灭火器不的放在热源附近,在冬季应做好灭火器的越冬保温工作。
9、值班人员对消防器材要做到一天三查,即接班时、当班时、交班时进行检查,如有丢失或损坏,谁当班,谁赔偿。
10、每位员工都要了解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正确操作,熟练使用。
11、灭火器的维护与保养。
1)、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灭火器简体应有维修单位按规定期限进行试压检查;当发现简体有损伤、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亦应进行试压检查。
3)、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压力表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否则应更换压力表;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
5)、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的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6)、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7)、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应符合密封要求,否则必须更换;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如有损坏,必须更换。
8)、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9)、起头:
(1)气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2)塑料气头使用2年后必须与简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必须更换。
(3)金属气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5年必须与简体一起做一次水压。
10)、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尽可能采取原厂产品;若采用其他厂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1)、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简身和储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牌。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加气站设备安全责任人为站长。
2、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政策,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操作人员须熟悉和了解各设备及歪露、隐蔽工程管线的结构、性能及工艺流程。
4、操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合理维护设备,坚持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的“十字”作业方针,严禁设备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病运行。
5、操作人员须严格按照执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搞好润滑“四定”,即:定质、定量、定时、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