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适用于站内的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高处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6.1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6.1.1高处作业的分级
6.1.1.1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2m≤h<5m;5m≤h<15m;;l5m≤h<30m;h≥30m。
6.1.1.2把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因素分为下面11种;
a在阵风风力为5级(风速8.0m/S)及以上;
b在GB/T4200规定的П级或П以上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者低于5℃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作业等于或者低于12℃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相关规定;
h摆动,立足面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
iGB3869规定三级或三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存在有毒气体或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6.1.1.3当存在一种或一种以上6.1.1.2所列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列方法分级
a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二级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
6.1.1.3当不存6.1.1.2所列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列方法分级
a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
6.2安全要求与防护
6.2.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6.2.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6.2.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6.2.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6.2.5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四级高处作业需佩戴通讯联络工具。
6.2.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作业人员不应再作业处休息。
6.2.7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6.2.8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作业工具应符合GB26557的相关要求。
6.2.9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6.2.10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有毒、有害其他、粉尘的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段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6.2.11登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2.12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6.2.13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置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