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4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6.2.15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6.2.16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6.3《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3.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全员审查后,报站经理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站经理审查后,报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审批。四高处作业由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审核后,报分公司分管副经理审批。
6.3.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6.3.3《作业证》有效期8h,若作业时间超过8h,应重新审批。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盲板抽堵
本制度适用于站内的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7.1安全要求
7.1.1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否则,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7.1.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
7.1.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1.4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作业人员应按照GB/T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7.1.5应提前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7.1.6作业人员应经过气体防护训练,并做好气体防护。
7.1.7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应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7.1.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
7.1.9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7.1.10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照高处作业的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7.1.11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7.1.12每个抽堵盲板处应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7.1.13在强腐蚀介质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7.1.14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7.1.15抽堵盲板作业结束时,由作业人员与车间人员共同确认。
7.2职责要求
7.2.1加油站负责人
7.2.1.1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7.2.1.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7.2.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7.2.2监护人
7.2.2.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2.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7.2.2.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2.2.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7.2.3作业单位负责人
7.2.3.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7.2.3.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7.2.4作业人
7.2.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