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5.9重物越人头。
8.2.15.10安全装置失灵。
8.2.16起重机操作人员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8.2.16.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2.16.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2.16.3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2.16.4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2.16.5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2.16.6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2.16.7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2.16.8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2.16.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2.16.10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2.16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8.3票证的管理
8.3.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全员管理。
8.3.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员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
8.3.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8.3.4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8.3.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9动土作业
本制度适用于站内的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动土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9.1安全要求
9.1.1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9.1.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9.1.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9.1.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核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9.1.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9.1.6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9.1.7动土作业应设专人监护,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9.1.7.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水道和阴井。
9.1.7.2在挖较深的坑、槽、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沿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9.1.7.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和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对坑、槽、井、沟边工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9.1.7.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有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9.1.7.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辅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9.1.7.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9.1.7.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9.1.8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9.1.9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两米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
9.1.10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