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县级管辖的,先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运政机构审核批准;
(2)办证大厅交通窗口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签署踏勘意见;
(3)经批准的核发《批准筹建通知书》和相应的开业申请审批表,并要求业户按国家标准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进行筹建;
(4)不批准的退回申报材料,并下达《退件通知书》。
3、承诺时限:
五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免费
二、维修业户开业申请
1、申办应提交的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批准筹建通知书;
(3)成立维修厂可行性报告;
(4)相应的《广西壮族自治(甲、乙、丙)类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年度审验审批表》;
(5)单位申办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个人申办须持有居民身份证;
(6)有效的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有效的排污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8)维修设备的原始台帐或清单;
(9)相应有效的资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法人代表任职的证明文件、法人履历表及计划生育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1)人员名册及其职称证明、技术等级证书、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维修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12)与维修相应的财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3)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14)按《公司法》须具备的企业章程、各种管理规章制度。
(1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丙类汽车维修提供以上材料(1)、(2)、(4)、(5)、(6)、(7)、(8)、(9)、(10)、(11)、(13)、(15)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2、办事程序:
(1)属县级管辖的,先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运政机构审核批准;
(2)办证大厅交通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现场踏勘(除丙类外),并签署踏勘意见,报局业务会议审批;
(3)凡经批准开业者,属于乙、丙(含摩托)类的给予发《道路经营许可证》,甲类的签署意见报区公路运输管理局审批;凡不批准开业者,退回材料,并下达《退件通知书》。
3、承诺时限:
丙类五个工作日、乙类十五个工作日审批,甲类十五个工作日上报。
4、收费依据:
桂价费字〔1992〕273号
5、收费标准:
(1)一类维修业户开业初审费:50元/次
(2)二类维修业户开业费:50元/次
(3)丙类维修业户开业费:30元/次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