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养老机构对住养人缺乏入院评估的法律风险
6、养老机构建筑设施及安全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提示,帮助养老机构进行风险防范
01
养老机构最常见的4类运营法律风险
1、法规不健全,养老机构抗风险能力弱
在社会一般人认知上,往往认为服务对象——老人是弱势,养老机构是强势,从法理上讲这没有问题。
但是相对来说,事实上,遇到纠纷,特别是遇到相对强势的老人亲属,养老机构同样变成弱势。
相对于学校、医院,养老行业至今没有一部老人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或规定。
近几年,全国各地机构养老发展迅猛,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在规范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上却经常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
例如:
武汉市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签订的《代养人员入住协议书》,是武汉市民政局组织制定的格式合同,但是在实践中得不到法律保障,一旦发生官司,法院大多数都是保护老人。
再如: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后发生传染性疾病和精神性疾病,老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应该进行升级护理或者调房服务,老人不适宜集体生活与他人经常发生谩骂打架事件,或者老人在养老机构内出现自残、自杀的行为等情况,家属经常会采取“拉横幅、堵大门”等过激方式索取高额赔偿。
《侵权责任法》一般以过失为前提,特别是在养老院里面发生死亡事件,法院肯定是倾向于弱者的,判的时候说服务有瑕疵,基本上要求养老机构进行补偿。
微型民营养老机构往往经受不住一次大额赔偿而关门停办,这种现象的频发也导致了民营资本为规避风险远离该行业的恶性循环。
2、民营机构用地用房受规划、拆迁影响的风险
民营机构用地用房受规划、拆迁影响的风险,一旦遇到拆迁,以前的投资和建设都面临巨大的风险,导致社会资本对进入养老行业持谨慎态度。
另外,养老行业高投入、低回报的行业属性也让许多经营者忧心忡忡,特别是许多民营机构,购买或租地大多数处于城乡接合部或郊区,交通条件不便,床位入住率在一定时期甚至长时间都难达到预期,处于勉强经营状态,运营风险相当大。
3、老人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得不到保护
因子女经济等原因不愿赡养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缴费难等情况。
有的子女恶意逃费、欠费,给老人造成生活和精神的双重伤害。
面对有的老人亲属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缴费约定,养老机构却没有任何有效应对措施,如果简单地将老人送回家,就会陷入社会的道德指责。
4、管理服务风险
包括老人走失、坠床、跌倒,老人之间争执引起的伤害、猝死,如烫伤、烧伤、噎食、窒息、自杀、自伤、突发疾病等方面存在管理服务风险。
特别是“三无”“五保”老人中的有的劳改释放人员和流浪乞讨老人由公办养老机构代养,他们不遵守管理制度,对服务人员态度蛮横,甚至吸毒、偷盗、斗殴,干扰了其他入住老人的生活,存在潜在的违法犯罪隐患,而养老机构得不到法律法规的相应保护。
02
养老机构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1、经验少,处理不当而产生诉讼纠纷
由于我国按照国际数据的标准,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的社会,养老机构近几年的迅速发展。
在我这个外行的眼中,以前我熟知的养老机构大约两种,一是养老院,而是敬老院。
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老人,绝大多数都依靠家庭赡养而不肯去养老院,只有五保户等孤寡老人,不得已由福利部门负责照料生活。
现在由于人口结构的变化,及人们观念上的改变,我国的养老机构开始迅速发展,机构名称也丰富多彩,但这种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可借鉴经验较少。
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所以在一些事情上也就容易产生诉讼纠纷。
2、背景不同,民办机构可能会多于公办机构
公办的养老机构相对讲起步早,有社会福利的资金作为依靠,国家不要求其盈利,所以在产生问题后自己能够较为妥善的解决。
而民办的养老机构起步晚,又无坚实的后盾,如果不盈利,其机构就有可能无法维持,在利益上的盈亏可能会更多地注重,所以在问题产生后就不一定能够妥善地解决,更容易产生诉讼问题。
公办的养老机构相对讲起步早,有社会福利的资金作为依靠,国家不要求其盈利,所以在产生问题后自己能够较为妥善的解决。
而民办的养老机构起步晚,又无坚实的后盾,如果不盈利,其机构就有可能无法维持,在利益上的盈亏可能会更多地注重,所以在问题产生后就不一定能够妥善地解决,更容易产生诉讼问题。
3、相关配套的法规不完善
即使对于养老机构的相关法规出台,也不见得能够完全避免诉讼及损失的发生。
就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作参照,医院虽然有该规定标准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但不够构成医疗事故也不意味着医院可以免责,法院在处理时,同样要根据具体情况或者鉴定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确定是否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