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由于双方签订的协议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议中约定免除被告责任的条款属无效条款。
故被告就此提出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结合上述分析,酌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
法律规定格式合同中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
大对数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的格式条款是没有任何磋商的,如果想规避这个规定可以双方协商修改。
所以免责条款不是不可以写,但是内容要合法,不能是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且加重对方义务和责任的条款。
03
处理相关案件的法律原则
总的原则,应当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
维护某一群体的权益,不意味着偏向一方,在运用法律、认定证据、依法裁判等反面要公平与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法官自由心正的空间,会本着一些法律原则出发。
养老机构与老年人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
养老机构与社会上其他自然人、法人产生纠纷时,养老机构与老人的利益相一致的,代表着老年人的利益;在养老机构与被送养人或送养人发生纠纷时,二者的关系是对立的。
不太同意有些代表说的,养老机构是弱势群体,你要看你相对哪一对象而言,一个机构相对一个老人来讲能说是弱势群体吗?不懂法律、没有对策不能算作是弱势群体。
按照上述原因,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原则:
对于不能正确理解生老病死的送养人,又不能提供依据说明被送养人由于养老机构的责任造成的死亡,法院不会支持其请求。
对机构疏于管理的情况,法院会根据过错的大小、后果的轻重具体判令。
本着对保护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法院有可能会在责任上强调养老机构的责任,对责任的划分,很难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很大程度上依靠法官的心正,这就要求养老机构要有高于规范要求标准与责任心,才可能避免损失的发生。
侵权人与养老机构混合的责任,笔者在这方面的认识存在一些困惑。
按照法理上的观点,合同违约产生的损失与侵权属于一种竟和,当事人应当选择其一诉讼,但在此情况下,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同时判定似乎也顺理成章,这可能是养老服务合同与他服务性的合同存在性质上的不同造成的。
说到这里,也想谈一谈关于监护的问题。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监护人从来都不可能落到养老机构的头上,法律在监护人确定有明确的规定。
监护不仅是义务,也是权利。
现在大家争论的问题实际上是要不要给老年的行为能力划分出等级,从而确定监护责任以及产生的相应的后果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
我想这不是在短时间能够得到解决的问题,但养老机构在实践中能否总结出一些渠道迂回解决这一问题。
04
如何规避养老服务风险提出一些建议,仅供参考。
1、机构硬件建设和软件管理要达标,必须达到国家、行业监管部门的标准规范要求
硬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等。
软件标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老年人能力评估》等。
目前,受民政部委托,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正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优质养老机构,作为这些标准推进的试点。
当养老机构从硬件建设、软件管理方面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做好了,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护理记录都比较规范完善,相对来说抗风险能力就强。
然而,最根本还是国家要出台相应的老人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或规定,从法律层面界定。
如现在对“医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希望对养老机构也应该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2、政府对养老机构的用地进行明确规划要求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加强监管
保障养老机构的利益,不因为拆迁等原因影响民营养老机构的利益。
对民营养老机构的床位等运营补贴也要到位。
3、一定要签合同
虽说,养老机构与老人和家属有纠纷,如果是人身伤害纠纷,老人和家属可能选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不是合同纠纷,但是,也很有可能出现的纠纷是合同纠纷而不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无论是人身损害赔偿还是合同纠纷,法院审理时都要审查是否签订合同,审查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