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违反本管理制度,将提请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处以警告或停机整顿。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城域网及子网站网络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学校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制度
1、学校网络管理信息中心作为学校办公网络网上信息的日常管理机构,对信息网站的建立和信息发布具有管理权。网络中心负责办公网络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
2、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成立办公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内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3、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所报送的一切信息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真实有效的。凡因虚假、反动、色情等内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报送者承担,如属个人因素影响信息发布工作,将追究责任。
4、各科室应设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各科室主管领导和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络信息及时更新,做到安全、真实、可靠。
(1)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更换管理员密码,及时注销无效用户;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安全问题。
(2)不允许单位以外人员单独接触计算机网络系统资源。
(3)各用户要加强安全保密意识,注意个人ID及密码的保密,不得与他人共用系统的账号。
5、设立相应的管理员和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包括:
(1)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2)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3)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4)不良信息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5)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6、各科室应结合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信息,在发布前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同意意见并存档备案,然后由各单位信息管理员在办公网上发布。主办单位应对信息的合法性和相关问题负责。
7、在办公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盗用他人帐号、盗用他人IP地址。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不按国家和镇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二级代理接纳网络用户
(7)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8)以端口扫描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网站负责人将对帐号进行停用或注销。
(1)教职工因调离等原因脱离学校管理的;
(2)利用帐号进行违法活动的;
(3)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
(4)本人要求注销帐号的。
9、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部门和个人用户,由信息中心给予警告、停止有关单机入网、注销帐号、停止子网入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依照校纪、校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网络舆情应急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舆情处置工作,正确引导、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与情,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