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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精选8篇
大小:32.11KB 6页 发布时间: 2023-05-26 11:56:53 11.89k 11.03k

(三)创建的主要内容: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各县市区要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一定要申报本地条件最好的规模饲养场创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同时,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参与创建的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场区选址应远离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2、布局科学。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生产区位于常年主风向下风向,有明显的场界范围。内部建筑紧凑,方便生产,便于防疫。排水、排污设施健全。路面硬化、场面绿化、舍内净化、产品处理无害化。

3、优势明显。优先选择在国家和省确定的畜牧业生产优势区重点县,同等条件下龙头企业示范场优先考虑参加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区创建工作。

4、生产规模大。在确保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场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农业部、省制定有效标准的前提下,要优先申报生产规模大的场。

5、设施设备先进。畜禽舍、附属建筑为砖混或轻钢结构,畜禽舍为全封闭式建筑。场区道路为沥青或水泥路面,场区环境优美、干净,无明显恶臭;具有焚烧炉、化尸池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仪器设备先进,有安全防护措施且便于维护和保养。

6、管理规范。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规范、完整,查阅方便,且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的优先考虑;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两年内无非法添加物使用的违法记录。种畜禽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种畜禽附具“三证”。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实施全封闭管理,外来人员、车辆及动物不能随便进入,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7、生产规范。有明确的生产技术规范,且能够按规范操作。

8、人员素质。市级有1名以上经过畜牧兽医专业知识培训的技术人员;省级有1-2名经过畜牧兽医专业知识培训的专科学历以上技术人员;部级有2-3名经过畜牧兽医专业知识培训的本科学历以上技术人员。

9、正常达产。到2011年年底完全达产并正常生产。

10、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书复印件(暂不作为必备条件,但已经获得的规模养殖场优先考虑)

11、综合评分。严格按照部、省、市《畜禽标准化示范场评分标准》进行验收,市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必须达到畜禽标准化示范场评分85分以上;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必须达到畜禽标准化示范场评分90分以上;部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必须达到畜禽标准化示范场评分95分以上。

(二)申报材料

1、书面报告畜禽示范场概况。包括所在县乡村名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场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投资额度、养殖品种及规模、保障措施、今后发展的目标以及场区实物照片等

2、畜禽示范场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由乡镇土地管理所出具的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的证明材料

4、畜禽示范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无公害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6、种畜禽场应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畜禽示范场环评报告或证明

8、畜禽示范场布局分布图

9、畜禽示范场各类管理制度

10、省、市验收后的《畜禽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复印件。

11、申报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基本情况表

12、畜禽示范场创建工作总结。

以上各项材料须作为示范创建单位申报书材料,装订成册一式6份上报(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三)申报数量

20XX年全市力争创建部、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10-15个。各县市区向市局申报创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数量和畜种不限。

四、申报程序及重点工作

(一)开展宣传动员。制定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成立创建技术专家组,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营造示范创建的良好氛围。

(二)确定创建单位。对县市区申报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单位的数量和畜种,市局不限定数量,但各县市区必须对自愿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按省、市制定的创建验收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并分类进行排序后(在附件5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基本情况表上签字盖章)报市局,市局经审核研究后初次确定为示范场创建单位并报省局备案,已备审查验收。

(三)强化创建培训。市畜牧站分期对各县市区负责创建部门负责人、技术专家组和初次确定为示范创建单位业主进行培训,各县市区不定期对创建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与技术指导,要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包片进行对创建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帮助示范场创建单位改造基础设施,完善规范各项管理制度等等,切实做到创建一个,达标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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