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业系统特别是商贸市场、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群租房、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油、电、气、暖等民生要害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持续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消除火灾隐患。
(三)强化督导,及时反馈。
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镇街区、部门和单位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相关责任。
各镇街区、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信息反馈,及时上报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
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总结请于全国“两会”结束后3日内报市冬春火灾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最新医院火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5
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有效排查整治消防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小医院”场所消防安全,全力做好我区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防控工作,结合市卫健委深化“小医院”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我委决定自即日起至20xx年5月底,在全区卫生健康系统开展深化“小医院”消防安全整治,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切实摸清全区卫生健康系统“小医院”场所底数,摸清消防安全状况,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和违规行为,采取针对性物防技防措施,开展一系列消防宣传,集中培训一批“准消防员”和消防安全“明白人”,明确和落实“小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公共消防基础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小医院”场所火灾防控水平,保持我区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稳定。
二、整治对象
小医院:床位数50张及以下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小医院(诊所)。
三、整治重点
(一)场所用房符合安全标准。
禁止在车库、可燃夹芯彩钢板房、违法建设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筑设置“小医院”,家属区、实习生楼、进修生宿舍等不得违法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合用场所设置符合安全要求。
禁止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建筑、厂房、仓库和地下建筑设置合用场所。
住宿和非住宿部分应当完全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确实无法完全分隔的,应符合《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有关要求。
(三)消防车通道符合要求。
消防车通道划有明显标线标志,严禁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和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无锁闭、封堵、占用等现象;安全出口采用平推式外开门,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物品,所有外窗严禁设置影响逃生、救援的封闭式金属栅栏、广告牌等设施。
(五)装饰装修使用安全材料。
吊顶和隔墙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不得违法采用易燃或高分子材料(聚氨酯泡沫夹芯板等)装修。
(六)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
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消防器材和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七)电气设置符合安全标准。
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全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电气线路明敷时应穿管保护;电气线路、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不得安装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上。
(八)用火用电安全规范。
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管路;不得在厨房以外使用或放置液化石油气罐、可燃液体;放置要符合规范,动火、电焊、气焊,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流程。
(九)电动自行车停放符合要求。
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在室内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
(十)消防培训到位。
医护人员、行政后勤人员、多种形式消防队员、物业服务人员、保安员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均应当参加消防培训,掌握基本消防常识,达到会报火警、会检查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四会”要求。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排查。
坚持属地负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小医院”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要扎实开展自查,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小医院”逐个进行排查,区卫健委将组织人员对“小医院”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二)确保整治到位。
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逐个督促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