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1后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美容诊所规章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美容诊所的内部管理,保证医疗美容事业的高质量和有序发展,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疗美容诊所是一家依法注册的医疗美容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医疗美容服务的安全、有效和质量。
第三条医疗美容诊所开展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面部整形、皮肤美容、微整形等。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美容诊所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医疗美容诊所设有医务部、保健部、培训部、行政后勤部等部门。
第六条医务部门主要负责医疗美容服务的具体实施和跟踪服务效果。
第七条保健部门主要负责与客户沟通交流,提供咨询和售后服务。
第八条培训部门主要负责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
第九条行政后勤部门主要负责后勤保障和行政管理。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医疗美容诊所的员工必须具有相应的医疗美容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医疗美容服务的安全、有效和质量。
第十一条医疗美容诊所的员工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管理和指挥,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医疗美容诊所的员工行为规范,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收受客户贿赂或利益。
第十三条医疗美容诊所的员工应当尊重客户和同事,和谐相处,以优质服务成就客户。
第十四条医疗美容诊所的员工有权申请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但必须获得上级领导的批准,且不能影响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医疗美容诊所的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医疗美容诊所的员工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美容服务规范,确保医疗美容服务的安全、有效和质量。
第十七条医疗美容诊所必须保证卫生条件的良好和整洁,存在能够满足医疗美容服务要求的设备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