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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篇
大小:21.25KB 5页 发布时间: 2023-05-29 15:04:39 7.3k 5.91k

第十七条施工作业中需用明火的,事前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并按不同级别进行审批。

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提出意见,经本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专职安全员提出意见,经防火责任人审核,报公司质安部主管审批;三级动火由责任人提出意见,经公司质安部审核,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

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要在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和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全体员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一律不许使用电炉等电器。

第十八条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进行,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等有害物品,要按规定妥善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安保部门或消防机关*(火*电话119),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

单位接到火灾*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

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的。

2.坚持执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生产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必要时可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法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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