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5、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6、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航空公司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航空公司有权拒绝收运。各航空公司对国际航班规定不甚相同,办理声明价值,应按各航空公司的规定办理。
行李领取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因许多行李很相似,旅客从行李传送带上把确认的行李取下来之后,查看一下标签的名字和号码以防拿错。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航空公司挂失。旅客如果要求领取行李,应向航空公司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
飞机行李托运规定4
1.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和物品,承运人不得运输。
2.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加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收运或随时终止运输。
3.旅客携带的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器,应随托运行李托运,不能随身携带。
4.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分为计重免费行李额和计件免费行李额两种。计重免费行李额;按照旅客所付的票价座位等级,每一全票或半票旅客免费行李额为:一等舱为40公斤(88磅),公务舱为30公斤(66磅),经济舱(包括旅游折扣)为20公斤(44磅),按成人全票价百分之十购票的婴儿无免费行李颔。计件免费行李额,按照旅客所付的票价座位等级,每一全票或半票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为两件,每件长、宽、高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58厘米(62时),每件重量不得超过32公斤。但持有经济舱(包括旅游折扣)客票的旅客,其两件行李长、宽、高的总和不得超过273厘米(117时),按成人全票价百分之十购票的婴儿无免费行李额。
5.国际航线旅客每人可免费携带一个女用手提包,一件大衣或雨衣或一条旅行用的毛毯,一把伞或一根手杖,一个小型照相机,一具小型望远镜,在飞行途中需要阅读的少量读物,在飞行途中需用的婴儿食品,一个婴儿摇篮,旅客赖以行动的折叠椅或一付拐杖或撑架或假肢。
6.搭乘同一飞机前往同一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的二个或二个以上同行旅客或团体旅客,不论他们是否乘同一等级的座位,如同时在同一地点交运行李,其免费行李额可按人数和票价座位级别合并计算。
7.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①承运人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注明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②承运人一般应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如团体旅客的行李过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提前托运时,可和旅客约定时间、地点托运.③承运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旅客。经承运人同意的自理行李,应与托运行李合并计重后,交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照管,并在行李上拴挂自理行李牌。④不属行李的物品,应按货物托运,不能作为行李托运。
8.旅客行李全部或部分丢失时,由承运人按丢失行李的实际价值及有关规定赔偿。每公斤行李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40元;如果旅客已输行李声明价值,按声明价值赔偿。
9.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下列物品进境: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下列物品出境: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部分限制进出境物品的有关规定
烟、酒:
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和内地因私前往港澳地区探亲的旅游等旅客),可免税携带香烟200支或50支或烟丝250克,酒一瓶(不超过0.75升);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可免税携带40支或5支或烟丝40克,不准免税带进酒;其他进境旅客可免税携带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2瓶(不超过1.5升)。
旅行自用物品: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金、银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超过500克的,应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的数量核放。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放行。
外汇:
旅客携带外币、旅行支票、信用卡等进境,数量不受限制。居民旅客携带1000美元(非居民旅客5000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外币现钞进境,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验凭本次进境申报的数额核放。旅客携带上述情况以外的外汇出境,海关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外汇携带证"查验放行。
人民币:
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限额为6000元。超出6000元的不准进出境。
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
旅客携带文物进境,如需复带出境,请向海关详细报明。旅客携运出境的文物,须经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坚定。携运文物出境时,必须向海关详细申报。对在境内商店购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查验放行;对在境内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鉴定标志及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未经鉴定的文物,请不要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不据实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