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强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2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是发现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防范医疗事故、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促进医学发展和保护患者利益的重要措施。为达到卫生部提出的病人安全目标,落实建立与完善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缺陷的要求,对本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公布如下:
一、目的
规范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主动报告,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医疗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将获取的医疗安全信息进行分析,反馈并从医院管理体系、运行机制与规章制度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持续改进。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院内发生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缺陷的主动报告;但预防接种不良反应、院内感染个案报告需按特定的报告表格和程序上报,不属于本报告制度范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仍按本制度报告。感染职业暴露(锐器伤等)需按感染科要求报告,感染科再转到质管科。
三、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和等级划分
(一)定义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二)等级划分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分4个等级:
Ⅰ级事件(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
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Ⅳ级事件(隐患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错误,但未形成事实。
(三)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类别
根据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所属类别不同,我院将其分为以下十六类。
1.信息传递与接收事件:正确信息传递与接收错误、延迟、不准确;错误信息或传递错误等。
2.诊治方面:包括错误诊断、严重漏诊、错误治疗、治疗不及时、诊疗过程中病人或身体部位错误等。
3.用药方面:错用药、多用药、漏用药、药品调剂发放错误、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输液反应等。
4.辅助诊查:标本丢失、标本错误、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检查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等引起的不良事件。
5.意外事件:包括噎食、窒息、烧烫伤、自残、自杀、冲动攻击、擅自离院、失踪、猝死等。
6.手术、介入相关事件:手术患者、部位、术式选择错误,术中术后并发症或意外死亡;非计划再次手术;手术或介入器械遗留在体内;麻醉相关事件等。
7.医患沟通事件:包括医患沟通不良、医患语言冲突、医患行为冲突等。
8.护理相关事件:核对错误、跌倒、坠床、压疮、管道脱落或自拔、药物外渗、饮食类别错误、不适当约束或执行合理约束导致的不良事件、未按医嘱用餐或禁食等。
9.输血相关事件:输血反应、医嘱、备血、传送及输血不当引起的不良事件。
10.放射安全事件:如放射线泄露、放射性物品丢失、未行防护、误照射等。
11.非预期事件:非预期重返ICU或非计划再次入院。
12.医护安全事件:包括被攻击、针刺、锐器刺伤和传染病等引起的不良事件。
13.不作为事件:医疗护理工作中已发现问题,但未及时处理及汇报,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事件。
14.可疑特殊感染事件:医院感染暴发或疑似医院感染暴发;特殊病原体或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15.后勤保卫事件:停电、停水、偷盗、斗殴、火灾。
16.其他非上列导致医疗不良后果的事件。
(四)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原则
(一)Ⅰ级和Ⅱ级事件属于强制性报告范畴,报告原则应遵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二)Ⅲ、Ⅳ级事件报告具有主动性、保密性、非处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
1.主动性: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应积极主动地报告显性或隐性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2.保密性:该制度对报告人以及报告中涉及的其他人和部门的信息完全保密。报告人可通过网络、信件等多种形式具名或匿名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保密。
3.非处罚性:报告内容不作为对报告人或他人违章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处罚的依据。
4.公开性:医疗安全信息在院内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和公示,分享医疗安全信息及其分析结果,用于医院和科室的质量持续改进。公开的内容仅限于事例的本身信息,不涉及报告人和被报告人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