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幼儿园未成年保护强制报告制度4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幼儿园未成年保护强制报告制度
幼儿园未成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对于发生在幼儿园未成人身上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有关部门,以保障未成人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具体内容如下:
1.报告对象:幼儿园未成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适用于幼儿园内发生的所有未成人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虐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猥亵、性侵等,涉及犯罪行为或者可能涉及犯罪行为的情况。
2.报告义务:发现幼儿园未成人案件的,幼儿园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保障未成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报告方式: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报告、书面报告等方式。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应当严格保密。
4.报告流程:幼儿园应当在发现未成人案件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做好救护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报告后续: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保障未成人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幼儿园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6.违反报告制度的后果:对于幼儿园违反未成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幼儿园也将面临声誉和经济上的损失。
7.完善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幼儿园未成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未成人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幼儿园规范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
幼儿园未成年保护强制报告制度2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第五条根据本意见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第六条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第七条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办案中的协商、沟通与配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报案人员或者单位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处理记录、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提供。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