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xx门应强化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严格执行市场开办者创建安全捍卫机构,全面落实安全捍卫措施,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制约稽查、抗法等违法犯罪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强化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职责严肃查处有毒、有害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犯罪行为,市场防疫、洁净消毒、卫生清扫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强化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犯罪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犯罪行为,保证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7
对违背规划、用地、消防、建设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农贸市场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展开阻止,停用、拆毁和查禁。
一、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
1.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正数首要责任,汪把食品质量入市第一关。
2.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食品经营者必须全面落实食品质量核查责任,严格执行食品质量核查,防范有害有毒、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Tikamgarh食品步入经营场所,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出现。
4.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要按批次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绿色食品等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看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开箱检查和抽查食品质量,查验是否霉变、生产日期和保值期是否真实;要查验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中文标注的食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防止过期或者即将到期的食品自制加贴新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
5.食品经营者辨认出有害有毒、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不予封存.
二、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严苛全面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并创建食品发货台帐,由专人管理,所记述的内容真实。
2.台帐应当按照食品品种载有以下内容:
名称、品牌、产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发货时间等;
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商标注册证、绿色食品等认证标志等;
3.食品经营者发货台帐应当印刷并留存两年。
三、市场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1.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检测条件,设立检测设备,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质量,自行检测。
2.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品等生动食品,食用油食品,极易污染的食品。
3.自行检测确定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销售。
4.自行检测的食品,应详尽备案,确认为不能合格食品,必须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监督,对食品经营户经营的同一食品2次抽查不合格的严禁入市销售。
四、食品经营者质量承诺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遵从自愿、公平、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作出质量允诺。
2.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质量必须合格、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3.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更多有关质量合格证明,出示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
4.食品经营者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伪劣食品,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予以退换,并依法予以赔偿。
5.食品经营者应积极主动负责管理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立即暂停销售、展开清扫、备案、向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或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报告。
五、食品(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1.
证照齐全有效。市场食品经营者要亮照经营,熟食、豆制品、副食品、自制食品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持证上岗。
2.按相同发货渠道,实行相同市场准入建议。
1)从批发市场进货的经营户,应索取表明供货方身份的进货凭证。牲畜、禽类等按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农产品,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
2)从生产厂家、批发市场外的经营户发货的,应当索要(1)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清;(2)产品质量检验报告;(3)发货票据。
3)对农产品自产自销的经营户,市场举办者应划定专门区域并明示。同时,对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备案,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实行抽检制度。
4)从批发市场外发货无法索要有关凭证的农产品,经营者必须在台账中详尽记录商品名称、数量、供货方姓名及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