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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7篇
大小:29.45KB 6页 发布时间: 2023-06-01 17:19:53 10.12k 9.44k

5)现场自制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包括添加剂)供货商档案,内容包括供货商基本情况、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送货授权委托书、原料购销协议等。

现场制售的食品应附有标签,在经营现场对现场制售的食品展开标牌申报,内容包含: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食用方法、生产日期、留存条件、保质期减半等。

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晰、真实,易于识别。

六、不最合适食品B股制度

1.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制度。

2.不合格食品就是指有害有毒、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并无厂名厂址、并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并无合格证食品、Tikamgarh食品。

3.不合格食品为市场监督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等行政执法机关公布的,或者食品经营者自检的,或者消费者送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的,或者消费者申诉举报并不经质检机构检验即可判断的。

4.对不能合格食品应立即暂停销售、撤掉柜台、清扫备案,核对《不合格食品选择退出市场登记表》,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等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5.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应当追查来源和流向,及时在新闻媒体等载体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追缴已售出的部分,并在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下自行销毁。

6.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以归还供货方严苛规范。同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并拒绝接受追踪监督管理。须要再次入市销售的,必须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确认质量合格,并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七、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1.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分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辖区市场所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和市场食品经营者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与食品经营者共同分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

2.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监督机制,确保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营业执照、许可证齐全、合法、有效。杜绝无证无照经营。

3.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监督制度,核查供货单位提供更多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与否合法、有效率;抽检抽查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质量与否符合标准。防范订货假冒伪劣食品步入市场销售。

4.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要督促、引导、协助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品质量准入协议,以杜绝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销售。

5.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食品质量侵权行为先行理赔制度,成立消费者权益维护基金,对食品经营者因食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负责管理付款并依法不予索赔。

6.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不但要做好管理人员自身的教育培训工作,还要加强对经营户的教育培训,要不定期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做好培训活动记录。

7.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必须创建健全档案。创建经营户一户一档,记录并留存食品安全检查督促工作台账及场地消毒等工作台帐。

8.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要规范市场检测。检测批次、检测项目要按要求(实施对农药残留、二氧化硫、甲醛、吊白块、亚硝酸盐、双氧水、硫磺、重金属铅等8个项目的检测);检测程序要到位,抽样单、销毁单签字要完整;检测资料要齐全、归档。

9.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必须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消费者诉讼投诉联系点,确认专人,深入细致立案和处置消费者诉讼投诉,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10.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抽样检测等食品质量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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