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输血、造影、介入、射频、气管切开、化疗等。
(10)其他需患者或家属了解的内容。
上述第3-10条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患者或受托人签字。
应急预案
1、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需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同时报告院医政管理人员,白天为院医务处,夜间为院总值班人员,不得隐瞒。
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
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由医政职能部门组织科室负责人查找原因。
3、由医政职能部门组织多科会诊,参加会诊人员为当班最高级别医师。
4、科室主任与医政职能部门共同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
确定经治医师和科室负责人为差错、事故或纠纷第一责任人,其他任何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参与处理。
5、医政职能部门结合情况,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6、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在职能部门人员、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院保管。
7、如患者死亡,应动员家属进行尸解,并在病历中记录。
8、如患者需转科治疗,各科室必须竭力协作。
9、当事科室须在24h内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医务处。
10、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减免患者住院费用。
(二)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1、医务科在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领导小组和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事件。
2、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及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人员(包括直接相关人员和医院每一位医务人员)要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处报告,同时,组织最强的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医疗事件对患者的损害。
3、医务处接到医疗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院长和分管院长报告同时,组织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做出初步结论。
还要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做好基本准备。
还要向患者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告知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和医疗事故、事件的等级及是否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等,应按时或立即向市中区卫生局报告,必要时向市中区公安局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
报告时间可以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也可以按年度报告。
如出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应在12小时内报告。
5、在报告和抢救治疗工作完成后,医务处对事件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原因,与科室一起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科室发生医疗过失或医疗事故,隐瞒不报者给责任人行政处分。
(三)紧急封存患者病历及反应标本应急预案
1、关于封存患者病历前的准备程序:
(1)当出现纠纷和医疗争议,患者及家属要求封存病历时,病房要保管好病历,以免丢失。
(2)及时准确将患者病情变化、治疗、护理情况进行记录。
(3)备齐所有有关患者的病历资料。
(4)迅速与科主任、护士长、医务科(晚间及节假日与院总值班)联系。
2、关于封存患者病历的程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患者病历应遵循以下程序: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申请。
(2)科室向医务处(晚间及节假日向院总值班)报告。
(3)医务处(晚间及节假日院总值班)与患者或近亲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患者病历的主观部分的复印件。
(4)主观病历为: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