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封存的病历由医务处保管,晚间及节假日由院总值班保管,次日或节假日后移交医务处。
(6)如为抢救患者,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6h内据实补齐。
3、关于封存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反应标本的程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凡申请封存引起不良反应的输液、输血、注射物时,程序如下:
(1)患者在医院期间进行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治疗时,发生不良后果。
要当场将标本保存,注明使用日期、时间、药物名称、给药途径。
(2)疑似由于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时,科室应向医务处(晚间及节假日向院总值班)报告。
同时由护士长报告护理部。
(3)科室医务人员、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需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4)封存标本需在封口处加盖科室图章,同时注明封存日期和时间。
(5)封存标本由医务处保管,晚间及节假日由院总值班保管,次日或节假日后移交医务处.需要进行检验的标本,应当到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6)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检验机构时,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7)对封存标本进行启封时,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
(8)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科室要对血液立即进行封存保留,并向医务处汇报,同时通知院血库,由院方与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