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程录中作记载。
(二)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
(三)其它情况。
第三十三条化疗方案及输血方案的告知。
化疗方案应当预告对患者进行告知,患者在《化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实施化疗方案。
对患者实施输血治疗,因对患者或委托被告知人说明情况,在患者或委托被告知人在有关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下列物理诊治措施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
(一)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牵引措施;
(二)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手法推拿按摩措施;
(三)其它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诊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对费用昂贵的自费的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用品等应当告知患者。
第三十六条各科室应当根据需要制定非手术诊治的医疗措施及风险告知书,在获得被告知对象同意并签字确认后采取诊治措施。
第四章诊疗过程中医疗事故的预防
第三十七条医院将建立健全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的值班及交接班制度;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
第三十八条医院及各科室建立健全的危急重病人抢救制度;
涉及多科室协作的危急重病人抢救的,由相关医疗职能部门组织指挥,各科室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医疗职能部门的安排。
第三十九条各科室应当必备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各科室可以在参考权威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基础上,综合本科室的业务特点及临床实践,分步骤的制定本科主要疾病的诊疗护理流程,该诊疗护理流程实施前应当报医院医务处审查,在医务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在科室中推行,以此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过程。
第四十条医院将建立健全急会诊制度、复杂疑难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遇到非本科室疾病或复杂疑难病例时,应当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或举行复杂疑难病例讨论会;
会诊及复杂疑难病例讨论应当及时,不得延误患者的诊疗时机。
第四十一条对患者实施的诊疗护理措施应当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原则;制定了诊疗护理流程的,还应当符合诊疗护理流程的原则;
当对诊疗措施存在分歧时,主管医师应当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组织讨论。
第四十二条对患者实施的重要诊疗措施,主管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临床经验;
严禁在医院实习的医护人员在无上级医师或护师(士)指导的情况下单独为患者采取诊疗及护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
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
对于必须使用但医院没有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科室应当请示医务处,由医务处负责处理。
第四十四条病历书写。
(一)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如实书写病历;
(二)严禁用涂改液、刮刀等用品涂改病历;严禁伪造病历;严禁销毁病历;
(三)病历中涉及诊疗措施、不良反应的描述、医疗风险告知等客观事实部分出现笔误的,应当及时重新书写;不能重新书写的,应当在保持笔误部分字迹清晰的情况下用红笔修改并写明更正日期;
(四)病历中涉及病情分析、会诊意见、讨论意见等主观意见部分出现错误,上级医师可以在病历上直接作错误更正;
(五)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五章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第一节处理原则
第四十五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十六条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
第二节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其等级的初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