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急处理
1)立即报告
发生医疗纠纷,不管属于几级风险,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科室应立即报告分管主任或主任。
2)到达时限
工作时间发生医疗纠纷,科室主任、护士应立即到位,主管部门应在10分钟内到达纠纷发生的科室。休息日发生医疗纠纷,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到位,相关人员应在30分钟内到位。一、二级风险事件,除相关科室人员外,保安人员应立即到场,另外,根据纠纷的起因,再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协助处理。
3)与患方沟通协调
(1)三级风险的纠纷,原则上以科主任和护士长为首小组成员在科室内部协调沟通。
(2)二级、一级风险的纠纷,以医务科人员为主,科室及其他职能部门配合,与患方沟通协调。
(3)沟通的原则:不激化矛盾,不答应无理要求,尊重事实,尊重科学,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问题。
4)现场采取的紧急措
(1)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
对二、三级风险的医疗纠纷,医院保安人员在医务科的统一指挥下,对吵闹、漫骂、殴打医务人员的患者和家属实施必要的制止措施,对持械行凶者坚决制服,同时报案,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纠纷中患方的过激行为可能导致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损害时,保安人员应在统一指挥下采取保护措施,如疏散、守住病房入口等,不让闹事方接近病区的其他患者。
(2)封存病历或疑有引起不良反应的药品、输液、血液制品,送相关部门进行检验。
(3)对死因不清的、家属对死亡原因质疑的情况,动员患者家属做尸检。
(4)告知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程序,为进一步解决纠纷做准准备。
(二)医疗纠纷的常规处理
1.解释说服工作
1)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没有过错,家属不懂医学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期望值过高,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充分的解释和说明,让患方理解,不再追究;
2)患方对于院方的解释不能理解,坚持向院方讨说法,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向患者说明国家解决医疗纠纷的几种方式,即协商、鉴定、司法诉讼。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1)发生医疗纠纷后,经院内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研究,认为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存在过失或医院管理不到位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医学会鉴定中可能定为医疗事故的,建议协商解决,医务科代表院方与患者或家属签协议,最后赔偿了结。
2)医患双方不能就赔偿款额度达成一致时,建议患方走鉴定或司法程序。
3.医疗事故鉴定及处理
1)无法通过解释、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可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当事科室和当事医务人员准备鉴定所须提交的病历资料和答辩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到医学会。
3)鉴定结论不是医疗事故的,医院不向患予以赔偿。
4)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汇报中心领导,经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研究,认为鉴定结论基本准确,按等级进行赔偿;如果当事科室和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中心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
4.法院审理医疗纠纷
1)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当事科室与当事人准备应诉材料,配合律师出庭。
2)法院审判结论或调节书中表述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构成因果关系,判定赔偿的,按额度予以赔偿;当事科室或当事人不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上诉。
3)法院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构成因果关系的,医院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