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坠落人员除有直接或间接受伤器官表现外,尚可有昏迷、呼吸窘迫、面色苍白和表情淡漠等症状,可导致胸、腹腔内脏组织器官发生广泛的损伤。
高处坠落时,足或臀部先着地,外力沿脊柱传导到颅脑而致伤;由高处仰面跌下时,背或腰部受冲击,可引起腰椎韧带撕裂,椎体裂开或椎弓根骨折,易引起脊髓损伤。
如果发生脑干损伤时,常有较重的意识障碍、光反射消失等症状,也可有严重合并症的出现。
发生高处坠落后,可导致人员轻伤、重伤,甚至死亡。
高处坠落较容易发生,一般伤害为个体,影响范围较小。
1.5.危险性分析
1.5.1.作业人员在较高设备、设施、建筑物上进行检查或检修作业时,可能会发生高处坠落伤害事故;
1.5.2.指派有登高禁忌症的人员从事登高作业,发生高处坠落伤害事故;
1.5.3.不按规定的通道上下进入作业面,为走捷径图方便而随意攀爬防护栏杆、电缆桥架、墙壁等非规定通道,发生高处坠落伤害事故;
1.5.4.高空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和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绳),发生高处坠落伤害事故;
1.5.5.在临边作业或转移作业地点时因踩空、踩滑而坠落;
1.5.6.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的材质强度不够、安装焊接不牢、锈蚀断裂等引起的高处坠落事故;
1.5.7.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用品因存在内部缺陷、老化、腐蚀而破损、断裂引起的高处坠落事故。
1.6.事故前的征兆
1.6.1.在高处作业时,下方没有架空安全防护网。
1.6.2.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
1.6.3.作业人员精神状态不佳、疲劳作业。
1.6.4.构架未挂警示牌。
1.6.5.作业平台不牢固、有空洞。
1.6.6.6级及以上大风、雨、雪天高处作业。
1.6.7.脚扣、腰绳等登高设备未定期检查。
1.6.8.气温低于零下10℃高处作业。
1.6.9.杆塔、梯子作业前,未检查根部、基础和拉线等等险兆。
1.7.事故引发的次生事故
1.8.由于高处坠落事故事故营救措施不当,造成营救人员终生残疾或瘫痪也可能是导致二次坠落、触电、窒息等危机生命的二次伤害。
2、应急工作职责
2.1.组织机构
2.2.《高处坠落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归口维修部管理,成立高处坠落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小组,分管设备副总经理担任小组组长,维修部部长担任小组副组长,维修部全体、全体维修钳工、物流处、安环处和综合办全体人员为成员。
具体见附件10《高处坠落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小组机构图》。
2.3.职责
2.3.1.组长的职责
2.3.1.1.随时掌握项目现场事故灾害及险情,向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2.3.1.2.根据事故现场的情况,启动并组织实施现场处置方案;
2.3.1.3.确保应急资源配备投入到位,指挥应急行动。
2.3.2.副组长(现场管理者)的职责
2.3.2.1.协助组长开展应急指挥工作,组长不在位时,代行其职责;
2.3.2.2.组织落实现场处置方案;
2.3.2.3.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根据险情发展,提出改进措施;
2.3.2.4.组织落实现场善后恢复。
2.3.3.伤员营救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