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一般灾情时,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指挥现场抢修。
(2)防止毁情扩大
发生一般灾情后,相关责任单位应加强公路设施巡查和排查,认真做好边坡崩塌、路基塌陷、涵洞阻塞等易发生毁情扩大和二次损毁的隐患点的监控和预警,及时消除隐患,努力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并采取措施防范毁情的扩大。
(3)现场安全管理
相关责任单位要重视一般灾情抢险救灾现场的安全管理。要警惕边坡滑动、滚石等伤人,对于坍塌方、桥涵构造物局部损毁、以及漫水桥和过水路面等危及行车安全的灾情现场,要及时设置规范完整的标志、警示牌,向司乘人员提供准确有效的安全信息。
(4)现场通行管理
在一般灾情现场,相关责任单位路政部门要积极协助维持受毁路段沿线的交通,确保公路畅通。严重受毁的,应安排专人进行看守。
(5)修复工程管理
对于灾情受毁点的修复,必须在落实核对受毁工程数量的基础上,做好受毁情况统计和修复方案设计,狠抓水毁工程质量控制,严格工程管理,确保修复工程质量。特别是对公路的桥涵、挡墙构造物等修复工程,要注意严格把好修复的各施工环节质量关。要加强修复的工期管理,倒计时安排修复计划,严格修复工期。抢修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市级应急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二)较大灾情应急处置
在一般灾情应急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投入应急保障队伍
发生较大灾情后,所在责任单位调用本级应急保障队伍全力投入较大灾情点的抢修,市级应急机构视情派出本级应急保障队伍或调动其他单位应急保障队伍对较大灾情点抢修工作进行支援。
(2)现场组织抢修
在组织抢修等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先抢通后修复”的原则,合理分配抢修力量,投入相关人员、设备,上足机械、多头推进,在最短时间内,抢通干线公路受阻路段。
抢修工作完成后,第一时间向市局应急机构报告工作情况,市局视情组织人员检查、落实修复完成情况。
(三)重大灾情应急处置
在较大灾情应急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投入市、县两级联动应急保障队伍
发生重大灾情时,分局应急机构应立即从本辖区调动足够数量的应急保障队伍投入灾情点抢修,并做好路政保障和运输救援工作,保证道路通行的畅通安全和抢险救灾物资的及时运送。市局应急机构迅速调动市县联动应急保障队伍,通过直接指挥、督导、帮助受灾点研究修复方案以及机械开挖、修筑便道、架设便桥等措施,缩短交通恢复通行的时限。
国道应争取在24小时内抢通;省道应争取在48小时内抢通。
(2)交通管制
修复时间较长的重大灾情点,要做好交通管制工作,根据事先制定的水毁阻车绕行紧急处置预案,确定绕行路线,设立绕行引导标志,并通过媒体公告社会,引导车辆绕行。
抢修工作完成后,市局现场处置小组应组织人员检查、落实修复完成情况。市局领导视情对重大灾情点抢修工作进行巡查。
(四)特大灾情应急处置
在重大灾情应急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保障队伍全市调援
发生特大灾情时,除了市、县两级应急机构的应急保障队伍全力投入抢修处置外,市局应急办可协调其他单位相关应急保障队伍跨区域对灾情点抢险救灾工作实施增援。
(2)应急机构工作措施
发生特大灾情后,市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立即赶赴受毁现场,指挥、指导开展应急处置。
抢修工作完成后,逐级上报抢修工作情况,并由市局应急办将工作情况报告省市交通公路部门。
第五节、应急决策
(一)应急启动
本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市局领导小组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台风等气象预警信息,按照相应预警级别发布启动指令。预案启动后,各部门应进入相应岗位,物资设备处于待命状态,随时等候调遣。
(二)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应急终止条件的,终止本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的实施。
1、暴雨、台风、洪水等灾情解除;
2、现场抢修等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危险隐患排除等)已经结束;
应急终止由市局指挥机构发布。应急终止发布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各项措施均予解除,转入防灾常态管理。
第六节、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