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被考核者如有异议,由考核者进行再确认,确认工作必须在考核期结束后的第个工作日完成。
13.5考核期结束后的第个工作日,人力资源部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被考核者,报总经理处和财务部备份,财务部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薪金发放。
13.6如果需要对绩效考核指标和方案进行修订,上报总经理批准后在下个考核周期执行。
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事由、动机、影响力等报请升职、记大功、记功、嘉奖、晋级及奖励,并记入考绩记录。
14.1对本企业业务或技术有特殊贡献,并经采用而获显著成效的。
14.2遇有特殊危急事故,冒险抢救,保全本企业重大利益或他人生命的。
14.3对于危害本企业产业或设备的意图,能防患于未然,并妥为防护消灭,因而避免损害的。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程度,报请免职、记大过、记过、申诫、降级等处罚,并记入考绩记录。
15.1行为不检、屡教不改或破坏纪律情节严重的。
15.2遇特殊危急事变,畏难逃避或救护失时,导致本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的。
15.3对可预见的灾害疏于觉察或临时急救措施失当,导致本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的。
15.4觉察到对本企业的重大危害,因徇私不顾或隐匿不报,因而耽误时机致本企业遭受损失的。
第16条考核等级划分
考核结果共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五等,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A等:85分以上,年度考绩在85分以上。
B等:80~85分,年度考绩在80分以上。
C等:70~79分,年度考绩在70分以上。
D等:60~69分,年度考绩在60分以上。
E等:59分以下,年度考绩未满60分。E等视为不能胜任工作。
第17条年度内曾受奖励或惩戒者,其年度考绩应依下列规定增减分数。
17.1记大功1次加10分,记功1次加5分,嘉奖1次加2分。
17.2记大过1次减10分,记过1次减5分,申诫1次减2分。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A等。
18.1曾受任何一种惩戒。
18.2迟到或早退累计扣分10分以上者。
18.3请假超过限定日数者。
18.4旷工1天以上者。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不得列入A等至C等。
19.1在年度内曾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19.2迟到或早退累计20次以上者。
19.3旷工两日以上者。
第20条考核等级分配
A级占被考核者总数的5%,B级占被考核者总数的70%,C级占被考核者总数的20%,E级占被考核者总数的5%。
第21条考核等级分配比例为公司建议比例,不做为硬性规定,但A级和E级的比例均不得超过5%。
第4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22条员工工资级别调整
22.1对于年度绩效考核为A级的员工,其岗位工资等级在本岗位职级范围内自动上升一档。
22.2对于连续2次年度绩效考核达到B级标准的员工,其岗位工资等级在本岗位职级范围内自动上升一档。
22.3对于连续3次年度绩效考核为C级的员工,其岗位工资等级在本岗位职级范围内自动上升一档。
22.4对于年度绩效考核为E级的员工,其岗位工资等级在本岗位职级范围内自动降低一档。如调岗的,工资则按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