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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方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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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第一年为集中整治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xx年10月)。

整治工作按照企业属地原则进行,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的实施方案要在xx年10月31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自查自纠阶段(xx年1xx-1xx)。

各地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掌握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

各地于xx年1xx底前上报化工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自查情况,并提出依法关闭的意见和限期整改处理的意见。

(三)限期整改阶段(xx年xx-6月)。

各地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分阶段组织督查。

(四)检查验收阶段(xx年7月-8月)。

各地要按照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制定检查验收标准,认真进行验收和总结。

各市人民政府要在xx年8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上报省政府。

省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将有关情况汇总并报省政府批准后通报全省。

2008、2009年要在继续深化集中整治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和改造提升,从根本上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

省政府成立由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邀请省人大、省政协和有关专家参与指导、监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安监局、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外经贸厅、科技厅、劳动保障厅、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抽调专人参加。

各地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开展专项整治。

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区域划分,逐级签订专项整治责任状,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强化追究

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

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

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

要大力宣传普及安全和环保知识,使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

同时,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媒体对整治的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

各地要设立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对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方案3

一、指导思想

坚决杜绝违规和超范围经营行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范围

全区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及所属营运船舶、码头、港点,从事渔业捕捞的渔业生产装卸的港口及停泊点,军港从事客货营运行为,“三无”船舶从事运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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