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案的实施,将有效整治违法排污企业,推动企业转型,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探索实践新的环保治理模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范文2
一、工作思路和基本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和安全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积极推进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整治和结构调整工作,进一步遏制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环保、安全水平和发展水平。
依法全面落实环保优先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切实开展好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
工作中要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整治范围和工作目标
专项整治范围:全省化工行业所有生产企业,重点是技术含量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差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
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的总体要求,通过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用一年时间集中整顿、淘汰各类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在两年内向化工集中区域集中。
通过三年的整治,有效控制和治理污染,全面达到环保标准;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全面消除事故隐患;优化产品、产业结构,全面提升化工企业环保、安全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化工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查清化工生产企业违法违规问题
要对全省化工生产企业现状进行全面摸底,逐个排查,重点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查清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
在xx年1xx至1xx的自查自纠阶段,相关部门暂停为任何企业补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工商登记等手续。
1.产业准入方面:重点查清是否违反产业政策或发展规划;是否仍在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是否违反其他市场准入标准等。
2.安全生产方面:重点查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布点在经省辖市批准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化工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定期进行安全评价;2005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是否通过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经省辖市政府设立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是否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等。
3.环境保护方面: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是否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是否配套,使用运行是否正常;项目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是否编制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配置比较完备的应急处置设施;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废水是否排入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的水域等。
4.技术质量监督方面:重点查清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是否领取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注册登记并经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是否落实;气体充装单位是否依法经过行政许可等。
5.土地审批方面:重点查清是否越权审批用地预审;是否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是否越权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是否“以租代征”用地等。
6.能耗方面:重点查清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限额规定。
7.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方面:重点查清是否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是否越权审批或核准;是否以备案代替核准;是否未经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即已审批或核准;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是否未经相关前置许可办理工商登记等。
8.人员资质方面: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并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依法淘汰违法化工生产企业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安监部门提请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逾期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环保部门报请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停。
(1)《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关停的;
(2)超过我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三个月的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3)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各地区已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4)在居民区集中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长期、集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5)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6)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7)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8)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3.凡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4.凡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