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挂牌督办企业的整治和对整治重点进行检查与督办。
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信息宣传、资料收集整理与上报。
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部署,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核准和审批;制定并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重点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和饮水不安全的问题。
监察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对挂牌督办问题迟迟不能落实到位的,要下达《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
司法部门:要将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已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要定期复查,发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有关企业设立登记的审查工作,对有法不依、违反规定颁发营业执照的,要严肃查处。
对环保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处理,对国家禁止建设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属于严重污染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项目企业一律不予登记。
安监部门:要深化涉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安全保障条件差,可能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涉危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实施停产整治;对6月底整改不合格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依法关闭;要加强源头管理,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
电力部门:要切实履行电力监管职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配合开展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监督供电企业执行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要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部署,清理优惠电价,落实差别电价政策,限制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发展。
搞好火电企业的污染治理。
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通报,按照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
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0日以前)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清理登记造册阶段(7月20—30日)
调查摸清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数量、浓度等情况。
清理*年以来的建设项目。
对已竣工建设项目提出“三同时”验收计划。
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清理,逐一登记造册。
对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定挂牌督办名单。
(三)全面整治阶段:(8月1日—10月30日)
各地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乡镇要完成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永久标示牌的设立工作。
对重点污染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整改,落实长效监管机制。
对*年以来的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确定的挂牌督办案件整改到位。
要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